監護人的定義是什么
監護人的定義是什么
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監護人必須承擔以下職責:
1、供吃、穿、住、醫療等條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體的健康;
2、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3、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為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4、保證未成年人接受學校科學、文化等知識教育;
5、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7、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8、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訴訟;
9、保證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與監護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機關匯報和請求幫助;
13、代為賠償;
14、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護人,是對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并依法律規定產生。監護人有三項職責,即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它合法權益;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項法律活動;教育、管好被監護人。
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同法律上的監護人認定是一樣的,一般都是患者的直系親屬,當然有一些特殊情況下,患者的直系親屬可能不在人世,或者雖然健在但沒有能力監護患者,就要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選擇新的監護人。
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權問題
近年來人們越來越關注精神障礙患者傷人的新聞,很多人都關注到了監護人需要承擔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權,以及給他人帶來生命財產損失的時候需要進行民事賠償的新聞,所以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究竟誰來監管患者,誰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呢?
前不久長沙9歲男孩在自家小區被一名精神障礙患者毆打致死的新聞讓全國人民都為之心驚,新聞中提到患者施暴的時候周圍很多圍觀群眾不敢上前,直到患者的父親趕到現場后才制止了患者的行為,事后患者的父親也就是患者的監護人表示愿意承擔一切責任。所以這起案件中,患者的父親就是患者的監護人,而且是患者的法定第一監護人。
一般精神障礙患者如果結婚,那么配偶就是他的第一監護人,如果是未婚或者離異的狀態,那么父母就是法定監護人,如果父母不在了,那么親兄弟姐妹就是第一監護人,如果身邊沒有親人,那么可能需要基層政府,社區或者村委會承擔患者的監護責任。
當然,這里面也可能有親屬包括父母因為某種原因不愿也沒有能力再繼續承擔精神障礙患者監護權的情況,這樣可以像基層政府求助,放棄對患者的監護權,轉為由政府承擔患者監護權,并由政府出面聯系民政部門等相關機構,符合條件的精神障礙患者會被收治在民政下屬的精神專科醫院,費用由政府承擔。
作為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需要旅行的義務
既然是監護人,當然有一定的管理義務,尤其是精神障礙雖然很多時發作性疾病,但往往生活中還是存在一些蛛絲馬跡可以被發現的,只是監護人往往都會習慣性的縱容患者,小問題、小隱患瞞報漏報,直到出現嚴重傷人行為時才被大家發現。
今年有個報道南京一名精神障礙患者在家附近捅傷路人后逃回家中,警察趕到后患者反鎖房門以父母相要挾,最后警察破門而入發現患者已經被父母從后門放跑,年邁的父母又稱自己早已無力監管患者行為。后來警察從患者房間搜查出100多把刀,父母也承認患者近半年陸續購買刀具。這起案件中監護人早就發現了患者的反常行為,雖然無法阻止但起碼可以報告給社區精防人員或者直接撥打110報警處理。早一些處理就不會有后續的嚴重傷人行為了。
監護人要起到監護義務,如果能夠管理就約束和管理患者的危險行為,如果無法管理和盡到監護義務,就應該將患者送入精神專科醫院進行系統治療,如果無法將患者送入精神專科醫院,就求助社區和110民警,協助監護人送醫是我國精神衛生法賦予民警的義務。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有問題可以評論區留言,我會幫你解答的。
民法總則的規定如下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親屬;
4、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并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于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監護人為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系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
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民事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受到監督和保護的人是被監護人。
根據《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有: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監護人受到不法侵害;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4、妥善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對于被監護人財產的經營和處分,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5、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7、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包括:法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遺囑監護人,委托監護人。 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并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監護職責相適應,監護人主要具有以下權利:
1、有權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有權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有權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并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4、有權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5、有權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監護人依法行使監護權利,任何組織或個人均無權干涉。 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然后是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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