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有哪些
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有哪些
這個需要看勞動合同糾紛 ,具體是哪些糾紛,勞動者或者公司提出的訴訟請求是什么,證據是根據訴訟請求來決定的, 提供證據的目的就是為了使自己的主張除了有法律依據之外 ,還有證據的支持 ,所以每一個勞動糾紛的案件所需要提供的證據 也是不盡相同的,應當根據案情的具體情況來決定。
勞動仲裁開庭流程如下:
1、申請仲裁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因身體殘疾等原因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申請人需在筆錄中簽名或加蓋指模。
申請人應按要求書寫仲裁申請書及提交有關申請材料;同時提供經確認無誤的通訊地址并填寫“仲裁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
2、審查受理
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 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對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提出答辯
被訴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4、開庭審理
(1)當事人收到書面通知后,應按時參加開庭審理活動。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當事人、其他仲裁參加人應按照庭審程序進行申訴、答辯、質證、辯論及調解,并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5、結案
?。?)仲裁庭應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的可延期十五日,因案件排期及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內。對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或由仲裁庭安排調解。雙方庭前或裁決前達成調解協議的,申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撤訴或將調解協議置換為《勞動仲裁調解書》,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3)勞動者對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終局裁決有《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當事人對非終局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訟。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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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當然屬于勞動爭議的范圍。但是還要進行具體分析。
第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按照社保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后的三十天內,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沒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有權監督并要求用人單位繳納。如果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用人單位沒有繳納而勞動者自行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用的,用人單位有責任承擔單位繳費部分。比如養老保險用人單位承擔20%,醫療保險用人承擔6%。
第二,勞動者自行繳納社會保險后,再到單位工作的,以前自行繳納部分單位不承擔。
如果勞動者到用人單位工作之前,自行繳納的社會保險,到用人單位工作后,其工作期間的社保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比例承擔,勞動者到工作前繳納的社保費,由勞動者個人承擔。
第三,在單位工作期間單位沒有繳納社保,勞動者自行繳納,離職后可要求用人單位補償。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由于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出于個人今后養老就醫考慮,自行繳納了社保費用,這部分費用,按照社保法的規定,應該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按比例承擔的,勞動者離職后,可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單位繳費比例的社保費用,并可要求進行經濟補償。
總之,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如果單位沒有繳納社保,勞動者自行繳納后,可要求單位承擔單位繳費比例部分,因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而導致勞動者辭職、離職的,還可要求用人補繳應當繳納而沒有繳納的社保,并進行經濟賠償。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社會保險發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此類糾紛是否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予以確定。注: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法官在文章中明確傾向性認為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
1、用人單位已經辦理了社會保險手續,但是用人單位欠繳、拒繳社會保險費或者勞動者對繳費年限、繳費基數等發生的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應當由社會保險管理部門解決。
2、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勞動者不能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的,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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