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調解是行政行為嗎
行政調解是行政行為嗎
行政司法行為是一種特殊的具體行政行為,它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按照準司法程序審理和裁處有關爭議或糾紛,以影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行為。在我國行政司法行為主要是指行政復議行為、行政裁決行為、行政調解行為、行政仲裁行為。 行政訴訟是一種訴訟程序法,是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并建立資產階級國家以后的產物。主要是確定訴訟參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 從學理上說,行政訴訟法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狹義上的行政訴訟法也稱形式意義上的行政訴訟法,特指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據立法程序所制定的,通常被稱為“民告官”。 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許可、行政給付等8類侵犯相對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50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①兩者的主體顯然不同。一個是行政機關,一個是人民法院,且所行使的職能不相同。 ②兩者所解決的糾紛范圍與性質不同。裁決解決的是特定的民事糾紛,行政審判解決的是一定范圍內的行政爭議。 ③兩者解決糾紛的法律依據、方式和程序不同。 ④兩者的法律效力不同。行政裁決一般不是終局裁決,對之不服,仍可起訴;而行政審判判決后,當事人不上訴的一審判決或二審判決一經生效,都是終局判決。
(1)公平的原則 是指負責行政調解的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堅持公正的立場,秉公處理合同糾紛。對雙方當事人不論單位大小,是本地還是外地,在調解地位上要一視同仁,不得偏袒某一方面。 (2)合理的原則 是指在調解中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對待發生的糾紛,堅持調查研究,說服教育,以理服人。 (3)自愿的原則 是指進行行政調解時,就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愿,不同意行政調解的,應指導、督促他們及時申請仲裁或訴訟。 (4)合法的原則 是指負責調解的部門要充分運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依法調解,不能充當和事佬,無原則的抹稀泥。調解成功后,應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的內容須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規定。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行政調解是行政行為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