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收房會有什么后果
逾期不收房會有什么后果
業主拒絕接收房屋的,可能導致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并且隨著時間推移,在符合交付條件之前,逾期交房違約金將持續增加。
這個問題要分兩部分,首先是房子沒交付,這是開發商違約,開發商是要給你經濟補償的。至于什么時候補償,只要房子最后能交應該會給。比如濟南有名的火炬東第爛尾樓,爛了好多年了,最后政府介入了,房子也交了,延期交房違約金一家少的7.8萬,多的十幾萬。開發商沒錢給,用車位抵扣的違約金。不管怎樣,房子是交了。政府一般不會不管,畢竟房子貴,并且牽涉的不是一戶兩戶,總會想辦法解決。
另外就是你斷供,這不是好方法,雖說房子不交還要還貸心里不舒服,但是貸款畢竟是個人的借貸行為。在這個關系中,銀行和開發商是沒有關系的,是你個人貸款,銀行替你先把房款給了開發商,然后你在每月還銀行你的本金和利息。你斷供是你毀約,影響的是你的個人征信,會記入個人征信系統的,到哪里你也是理虧的。銀行很可能會收回你的房子。
哪些情況下可以拒絕收房?開發商交付的房屋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或存在功能性質量瑕疵以致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或者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收房。達到約定交房條件就必須收房嗎?雖達到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但交付的房屋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或存在功能性質量瑕疵以致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買受人仍可以拒絕收房,并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房屋有質量問題就可以拒絕收房嗎?買受人不能以房屋質量存在不影響正常使用的表面瑕疵為由拒絕接收房屋,也不能據此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達到約定交房條件但不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交房條件的,可以拒絕收房嗎?部門規章或地方性規章規定的房屋交付條件與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不一致的,如果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也不存在功能性質量瑕疵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應以合同約定為準,不能拒絕收房。收房后還可以還可以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嗎?未達到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買受人同意收房的,法院可能會認為購房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備交付條件但已經實際接受了房屋,是其對自己權利的自由處分,應視為對購房合同作出變更,購房人無權要求開發商承擔從實際交付房屋之日起至具備交付條件之日止的違約金。收房后發現房屋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或存在功能性質量瑕疵以致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可通知開發商處理瑕疵,并主張瑕疵問題處理完畢前的逾期交房違約金或違約損害賠償。在開發商已逾期交房的情況下,收房并不意味著對開發商前期違約責任的放棄,仍可主張前期的逾期交房違約金。因政府行為影響工期的,開發商可以延期交房嗎?因政府行為導致房地產建設項目停工的,開發商可以延期交房而不用承擔違約責任,延期天數應當與政府行為導致的停工天數相當。但有以下情形的除外:(1)對于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前政府已經預告或每年都會固定舉行的大型會議和體育賽事、環保措施等,開發商應當預見到政府將會對建設項目采取暫時性限制措施影響交房日期,并在簽訂合同時協商確定順延后的適當日期。該類影響是可預見的,不屬于不可抗力,因此開發商仍應對延期交房承擔違約責任。但考慮到以上情況對建設項目的影響有不確定性,故可根據影響的大小來決定是否減輕開發商的違約責任。(2)因開發商的在先違法違規行為,政府依法作出停工等行政處罰措施的,不屬于不可抗力,不免除或減輕開發商的違約責任。(3)延期交房天數大于因政府行為導致的停工天數的,開發商對超出的天數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逾期交房,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嗎?根據《合同法》第93-95條的規定,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交房超過××天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的,如果逾期交房超過約定天數的,買房人有權選擇解除合同。(2)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交房買房人有解除權的,只有逾期交房超過一定天數,已構成嚴重違約的,買房人催告后開發商在催告期限內仍未交房的,買房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如果逾期交房嚴重超期,構成根本性違約的情況下,買房人可以直接主張解除合同。根據我國商品房市場現狀,逾期天數超過3-6個月的,可視為嚴重違約;逾期天數超過6-12個月的,可視為構成根本性違約。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的規定,買房人對開發商的催告期限為3個月,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逾期交房違約金如何計算?開發商逾期交房,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了逾期交房違約金標準的,應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標準過低或過高,可以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定要求調高或調低。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交房違約金,購房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第113條的規定要求開發商支付違約損害賠償。違約損害損害賠償可以參照同地段同類房屋的租金標準確定。商品房交付應具備哪些條件?商品房交付,是商品房出賣人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重要義務,交付時間、交付條件、通知方式、附隨資料和義務是商品房交付的重點,交付時間和交付條件是核心。我國對交付條件的相關法律規定較少,規章和地方性規定居多,法律位階不高,且相互間存在沖突,發生糾紛時往往對購房者不利。房屋交付條件,是指開發商為了取得可以與購房者辦理交房手續的資格,應當具備的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包括法定條件和約定條件,法定條件是指法律規定的開發商交付商品房應具備的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約定條件是指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除法定條件以外的特殊條件。《合同法》第279條明確了開發商為組織竣工驗收和確認工程合格與否的主體。竣工驗收,是建設過程的最后一個工序,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設工作,檢查是否合乎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是房屋從建設生產轉入使用的一個重要標志,交付使用房屋必須經過這一環節。《建筑法》第61條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規定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商品房交付的法定條件,應作廣義理解,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規范性文件。法定條件包括,(1)為強制性,其余為行政管理性:(1)工程竣工驗收合格。(2)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書。(3)商品房面積已完成最終測繪。(4)水、電供應正常,交通道路通暢,與施工場地有明顯分界隔離設施。未達到商品房交付法定條件而交房的怎么辦?未達到法定交付條件的,購房者可以拒絕接收商品房,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開發商承擔,造成逾期交房的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符合法定和約定的條件時,可依法或依約解除合同。但若約定條件與法定行政管理性條件沖突時,應依合同約定。(河南鼎榮律師事務所 房地產法律服務團隊 徐會展律師)
如果一直不收房的話,一般情況下就會出現房地產公司強制交房的現象,也就是最后這間房還是算你的。
嚴格的說,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就是違反約定,所以如果開發商符合交付條件而業主沒有按約去收房,業主就構成了違約。違約所要承擔的責任一方面要看法律的規定,另一方面則要看合同的約定。
從法律層面上說,除另有約定外業主逾期收房,首先要承擔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其次是物業管理費用。較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業主承擔;業主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業主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同時按照相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作為業主還要向物業管理企業繳納相關物業管理費用。從合同層面上說,業主的違約責任則要看商品房買賣合同對業主逾期收房是如何具體約定的。業主違約逾期收房的,將承擔該約定的違約責任。
延期收房會產生以下弊端:
1、默認收房,一些問題被忽視;
2、被開發商或物業公司違規收費;
3、一些其他業主享有的優惠延期交房的業主會享受不到。
按照合同法,如果不及時收房也算是違約,如果物業或者開發商要求提交一定的保管費也是合理的 不按要求及時收房,故意延期可能會給自己的房產產權帶來影響,之前看過一個案例,因為業主自己原因不去交房,然后物業把房子租賃給 別人了,后來該業主為拿回房子使用權,幾經周折 如果收房 有嚴重質量問題,可以要求修補 延期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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