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多長時間
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多長時間
依我之見:這是檢察院處理‘’審查起訴刑事案件‘’再正常不過的,依法辦理刑事案件的正常情形。
一,根據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終結刑事案件后,事實清楚丶證據確鑿充分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全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所謂‘’審查起訴‘’,就是檢察機關受理后對全案事實丶證據丶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一一犯罪事實是否查清丶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丶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是否正確;有無漏罪或其他應‘’追訴‘’刑事責任的人;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全面審查‘’一一依刑訴法規定,檢察官須再次復核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被害人,聽取辯護人丶訴訟代理人意見,并審查隨案移送的物證丶書證等全案其他證據。
二,如果公安機關移送審查的案件事實不清丶證據不足丶合理懷疑沒有排除的,檢察機關有權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檢察院自行偵查;如需對案件中專業性問題,如司法法醫學鑒定丶司法精神病鑒定丶司法痕跡鑒定……還需另行指定或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和人員進行鑒定。而為了保證案件在‘’審查起訴‘’環節的正常處理,不給予辦案檢察官合理充分的時間,可能嗎?
三,為保證審查起訴案件質量,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公訴案件審查時限一個月辦結,案件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因案件需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以兩次為限,每一次一個月;如補充偵查系司法鑒定,鑒定時間不計入辦案時限。
請問:提問者,你所述‘’移送檢察院十五天了,還沒有提起公訴‘’,經我的介紹明白原因了嗎?合理的辦案時間,從一定意義上講就是案件質量的保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刑事案件從立案到提起公訴,期間要經過偵查和審查起訴兩個階段,某些案件在審查起訴期間還可能會退回補充偵查,我來從理論上說明一下走完這些程序最長會經過多長時間。
拘留期限
公安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以后應當在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期限是七天。
因此,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最長是三十七天。
偵查羈押期限
檢察院批準逮捕以后,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于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還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因此,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七個月。
審查起訴期限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以后就會把案件移送檢察機關,由檢查機關審查該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也就是說,最壞的情況是,檢察院審查一個半月以后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一個月以后重新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一個半月以后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一個月以后再次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一個半月以后才提起公訴。
因此,審查起訴的期限最長是六個半月。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從立案到提起公訴,最長期限是十三個半月加上三十七天。
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一次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為一個月,案情復雜可以延長半個月,即最多30+15=45天;
此外,如果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為案件需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一次補偵的期限為一個月,在審查起訴階段以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為限,即經過兩次退補的案件偵查期限最多又增加了30+30=60天;
相應的,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審查起訴的次數也增加了兩次,期限最多總計45+45=90天;
綜上,案件在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期限最長為45+60+90=195天,也即六個半月。
更直觀一點:(45代表審查起訴期限,30代表補充偵查期限),45+30+45+30+45=195天。
還沒,審查起訴是檢察院公訴科的工作,下一步就起訴到法院,然后就開庭,審查起訴期限最長為六個半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查起訴的時間為一個月,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也就是一個半月。但如果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時間為一個月,案件送到 檢察機關后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時限。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因此,審查起訴的最長時間為六個月另半月。
刑事案件包含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沒有階段都有規定的偵查期限,審查起訴期限和審理期限,但這個期間可能涉及期限延長等等情況。一張表格便能看清楚刑事案件的羈押期限。
正常的審查起訴期限是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所以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刑事案件只要1.5個月的時間。不涉及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話,那一個半月以內檢察院就得起訴到法院。若有退回補充偵查,因為退一次,公安機關則有一個月的偵查期限,移送到檢察院后又有1.5個月的審查起訴期限,這樣沒退一次則增加2.5個月時間,最長退回2次,所以普通情況最長為6.5個月時間!
這問題里面包括兩個流程,審查起訴和審判
一、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要做的,就是定罪量刑、證據;是否遺漏同案人;是否屬于不當追究;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是否適當;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涉案款物的處理等。需要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已經,記錄在案。這個階段,期限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
審查起訴的結果,主要有三個:
1.提起公訴。審查后,符合公訴條件的,移送法院提起公訴
2.程序倒流。不符合公訴條件的,退回補充偵查等情形。
3.不起訴。又分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
二、審判階段
刑事案件的審理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刑,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的社會影響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5.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6.被告人認罪但經過審理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7.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情形。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期限較短,一般在法院受理后20日內審結;如果可能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有下列情形的,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
1.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的
3.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5.其他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轉為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
公訴案件:法院受理后2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3個月,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刑訴法第156條規定的幾種情形的(交通不便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上一級法院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法院批準。
請對號入座。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多長時間“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