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審查起訴多少天
檢察院審查起訴多少天
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多久能判,看似簡單,事實上很復雜??此坪唵?
單純從審查起訴的期限來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7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15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1年的,可以延長至15日。
單純從一審判決期限看,法律也有明確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7日內審查完畢。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因此,是否受理審查的期限沒有實際意義。
第一審程序的期限具體為: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事實上復雜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月15天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月15天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檢察院已經審查起訴,最快多久能判?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如果沒有羈押,人民檢察在取保候審期間內起訴均為合法行為,即在12月內起訴到人民法院也有可能性;如果被羈押,還受到管轄,以及補充偵查的影響。
- 徐劍隨筆,僅供參考。
這問題里面包括兩個流程,審查起訴和審判
一、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要做的,就是定罪量刑、證據;是否遺漏同案人;是否屬于不當追究;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強制措施是否適當;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涉案款物的處理等。需要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已經,記錄在案。這個階段,期限為一個月,可以延長半個月。
審查起訴的結果,主要有三個:
1.提起公訴。審查后,符合公訴條件的,移送法院提起公訴
2.程序倒流。不符合公訴條件的,退回補充偵查等情形。
3.不起訴。又分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
二、審判階段
刑事案件的審理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刑,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3.有重大的社會影響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5.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6.被告人認罪但經過審理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7.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其他情形。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期限較短,一般在法院受理后20日內審結;如果可能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有下列情形的,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
1.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2.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的
3.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4.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5.其他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轉為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
公訴案件:法院受理后2個月內宣判,最遲不得超過3個月,對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刑訴法第156條規定的幾種情形的(交通不便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上一級法院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法院批準。
請對號入座。
一次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為一個月,案情復雜可以延長半個月,即最多30+15=45天;
此外,如果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為案件需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一次補偵的期限為一個月,在審查起訴階段以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為限,即經過兩次退補的案件偵查期限最多又增加了30+30=60天;
相應的,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審查起訴的次數也增加了兩次,期限最多總計45+45=90天;
綜上,案件在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期限最長為45+60+90=195天,也即六個半月。
更直觀一點:(45代表審查起訴期限,30代表補充偵查期限),45+30+45+30+45=195天。
檢察院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有以下原因: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之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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