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訴訟時效適用范圍
20年訴訟時效適用范圍
1、先說說為什么會有訴訟時效制度。訴訟時效制度其實是為了促使權利人及時的主張權利,如果過了訴訟時效期間,權利行使就不會受到保護(這里與下文談到的除斥期間不同),相對人可以對權利提起抗辯(訴訟時效已過)。
2、再談談訴訟時效的效力。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向買受人請求支付價款。出賣人的價金請求權(債權)經過訴訟時效之后,這項權利并不會消滅,而是[請求效力減弱],具體表現為相對人可以主張訴訟時效已過,而不履行支付價金的義務;但是除斥期間不同(主要適用形成權),一項權利如果經過除斥期間就會消滅。這也解釋了為什么在借貸合同關系中,在訴訟時效經過后債務人(借貸人)主動還款,債權人(貸與人)并不構成不當得利,原因在于債務人還款是因為債權人對其的債權仍然存在,其債權構成了債權人保有利益的原因。
3、第二點講到訴訟時效的經過并不會導致權利的消滅。這點其實與[訴訟時效]這一概念用語有關。其實在德國法和臺灣法上,訴訟時效制度被稱為[消滅時效]。在86年制定《民法通則》的時候,當時立法者考慮到訴訟時效經過并不會導致權利消滅,而是請求效力減弱,采用[消滅時效]這一概念,容易產生“時效一經過,權利就消滅”的誤解,所以立法者采用了[訴訟時效]這一術語,而且這一術語被繼續沿用到去年頒布的《民法總則》
4、關于訴訟時效這一概念。第三點提到,當時民通制定者為了避免誤解,而采用[訴訟時效]這一術語。然而,從86年制定民通到現在已有30多年。最初《民法通則》頒布后,訴訟時效經過的效力是法官依職權可以駁回權利人的請求。后來司法實踐改變了先前的做法,采用的是抗辯權發生主義(債權人起訴到法院后,債務人可以提出訴訟時效經過的抗辯事由,而拒絕履行債務。但同時法官保持中立地位,不得主動依職權提出訴訟時效經過的事由,來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5、關于 @苡北 同學在評論區里問題:訴訟時效均從請求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這個問題,朱慶育教授在其大作《民法總論》(北大出版社,16年第二版)中提到“起算期日的界定大致有兩種方式:一是以請求權的客觀發生(或可行使)為準,而不論當事人是否已經知悉或應當知悉;二是以請求權人主觀上的知悉或應當知悉之日為準。前者稱客觀期間,后者稱主觀期間”。《民法總則》第188條第2款第1句:“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算”,結合第1款,這里所規定的主觀訴訟時效為三年。第188條第2款第3句:“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這里的二十年即是客觀訴訟時效。也就是說,只要事實上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權利人即使對此不知道,二十年過后,訴訟時效經過,權利人再主張權利,不受保護。顯然,客觀訴訟時效的存在是為了限制主觀訴訟時效,節約訴訟資源。
按照我國繼承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繼承權糾紛的訴訟時效是3年.繼承人因為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3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開始計算。
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后2年之內,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或者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時效處理。
繼承人因遺產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即使繼承人不知道其權利被侵犯,或者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的時間未超過3年,繼承人也不得再提起訴訟。
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助到你!!
您這個問題是有所爭議的。具體表述是:人身權請求權不應受訴訟時效限制。而不是人身權,這是一個很深的理論問題,如果您是法學學生建議仔細研究。 身份權請求權由于與特定身份關系密不可分,且涉及公序良俗和倫理道德,故不適用訴訟時效,但是近親屬間為盡撫養義務而確定的定期財產給付,其每期的給付請求權具有債權請求權性質,應適用訴訟時效。 基于身份關系而產生的請求權有兩大類:基于純粹的身份關系產生的請求權,如離婚請求權;基于非純粹的身份關系產生的請求權,如給付撫養費請求權。對于前者,其請求權內容并非訴訟時效調整的對象,所以不屬于訴訟時效適用范圍;對于后者,因侵權的行為和事實處于持續狀態,起算點無法計算,所以也沒有適用訴訟時效的必要
我理解就是一個兜底時效,也就是不管時效種類如何,一般20年之后就不保護。
最長訴訟時效不同于其他各種訴訟時效的特點表現在:
1、其適用范圍廣泛,涉及到各類民事法律關系。
2、其時效期間是20年。
3、其適用前提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時開始計算,即使權利人不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內獲取法律保護。這不同于以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作為適用前提的其他訴訟時效。
4、其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有關延長的規定,而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但是,其他各種訴訟時效則可以適用有關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20年訴訟時效適用范圍“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