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
你好,我來回答你的這個問題。
1,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暫時不能確定,但并不是說就沒有終止時間。
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好處。
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通常我們入職公司,簽勞動合同一般都是有個兩年,三年或者五年的時間期限,這個就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沒有明確的時間期限,只要你公司還在合法正常經營,雙方都沒有違法行為,這個合同就一直有效,這個就是現實中的無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可以獲得穩定員工(特別是一些特殊作業的人員),對員工自身也是一個保障。
- 勞動法明確的規定,假如你已經與公司簽過兩次固定期限的合同了,那么在第三次簽合同的時候,公司是需要與你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當然還有其它一些規定的情形也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具體參考如下圖相關規定條件。除非勞動者自己要求不簽無固定期限合同,這樣公司也可以與你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個決定權在你。
作為勞動者的你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后,也應該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是說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簽,你就有恃無恐。你如果是違反了相關的規定的話,公司一樣的是可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
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另一方面呢!有的用人單位相關人員也同樣缺乏相關知識,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3,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相關規定。
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具體可以查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這里就不一一敘述了。
以上,謝謝你的問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這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符合三個條件,即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申請。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實踐中當勞動者符合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往往表示不同意續約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無法達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 由于《勞動法》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設計上的缺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率極低,對勞動者的職業穩定和用人單位的長遠發展均有不利影響。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上述規定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作了明確界定。根據這一規定,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時,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有三: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即勞動者已經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不間斷達到十年或十年以上,只要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時,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如果不是在同一單位,而是在兩個或者三個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以上,則不符合這一條件,勞動者也無權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依法享有醫療期,在計算連續工作時間時,應把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的醫療期時間計算在內。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這一條件是專門針對國有企業改制和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單位所作的規定,即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只要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在十年以內的,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里在計算連續工作滿十年時,如果勞動者享有法定的醫療期,同樣應當把醫療期的時間計算在內。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連續訂立了兩次勞動合同,即使是連續訂立的是兩個一年期的短期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具體有: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第一、二兩項規定的是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現在許多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較為嚴重,基本上是一年一簽,這對勞動關系的穩定極為不利。《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將有力地遏制短期化的現象,保護勞動者的就業權利和長期利益。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
(2)勞動者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
(3)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4)勞動者沒有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于最后一個條件,有爭議。
(5)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只有簽訂時間,沒有約定止期時間的合同。這表明雙方在履行合同中,只要不遇到法律規定和不可抗力的因素,都應遵守“長期有效”的信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我國在實施勞動法之前沿用的在冊職工制,全民所有制職工和集體所有制職工都是一經批準在冊,都屬于無固定期限合同。故造成“鐵飯碗”的特有歷史。
現在雖然勞動合同大多是依法簽訂有期限的,但還有特殊業務、特殊工種需要無限期地發揮具有特殊技能的勞動者的作用,是沒有約定合同期限的。如國防科工、重要保密類的工作人員應履行無限期勞動合同。
謝邀,回友:職工就職于本單位工作,連續年滿十年的,以及就職于本單位工作,已經簽過兩次勞動合同,需要續簽的第三次勞務合同,勞動者有權依法提出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務合同,符合勞動法,也受民事通則條例的保護。
若員工從08年后已簽訂2次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員工已經在公司連續工作了10年,員工可以要求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公司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若公司不簽訂,應賠償員工,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員工一定要在合同到期前提出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不然合同到期后,就無權要求了,曾多次處理這種情況。若現在已經簽訂固定合同,則在固定合同期間,無法要求與公司改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但可以在固定合同期滿后,要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則應當與你簽訂。
從專業人員的角度來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跟有期限的合同,就是合同沒有明確終止的時間,其他沒有區別。若員工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等情況,公司不能解除與員工的關系等行為,公司仍有權解除合同,不用賠償的。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