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簽了免責協議有效嗎
工傷簽了免責協議有效嗎
根據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入職的員工購買工傷保險,這是一種強制性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不購買工傷保險,那么一旦員工因公受傷那么用人單位就要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另外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的,簽訂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侵害他人、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協議是無效的。所以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免責協議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侵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因此該免責協議是無效的。
那么在此情況下,一旦員工出現工傷,依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公司不能免除責任,郁某的勞動合同中“工傷板不負責”的條款是無效的。如果公司與郁某簽訂這種“工傷概不負責”的協議,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嚴重違反了社會公德,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因此公司不能免除工傷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我們經常會看到這樣一些新聞報道,《男子聚餐飲酒過度身亡,同桌3人承擔責任一共賠了10萬》、或者《男子喝酒過量死亡,同桌9人未盡勸阻義務補償61萬》、還有《男子與人“劃拳”飲酒身亡,主人及同桌補償9萬元》,等等等等,諸如此類,飲酒身亡而同飲者被追究賠償責任的事件屢屢發生。
怎么辦?要對得起中國的酒文化,酒還是要喝的,有組織者就想到了提前簽訂免責承諾書,也就是網友戲稱的“生死狀”,由參加聚餐的人簽字畫押,承諾:如酒后發生的一切后果均自行承擔,而與聚會組織者無關。
那么,這些個“免責承諾書”到底能不能免責?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比如,甲說:我會氣功,汽車從我身上軋過都沒有問題,不信?你開車軋我,如果軋壞了我,不找你責任。那么,如果乙開車軋壞了甲,責任肯定不能免除。“一個愿打一個愿挨”,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
再如,一人身患絕癥,痛不欲生,求生不能,求死不得,央求他人對其實施安樂死,按照中國目前的法律,為其實施安樂死的人,肯定會被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也有關于“免責條款”無效的相關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含有這些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在某一法律關系中,判斷行為人是否該承擔責任,也就是要判斷他是否負有義務。義務主要來自于三個方面:一是法定義務(就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比如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二是合同義務(也就是相互之間簽訂的合同所約定的義務),比如買賣合同,買方有付款的義務,賣方有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三是先前行為義務(就是,因為在先的某一行為,而引起的在后續階段所具有的義務),比如,一同飲酒,同飲者有不勸酒的義務,酒后,對喝高了的人有送醫的義務。一同游泳,對溺水者,有救助的義務。
這些義務中,有的義務可以雙方約定免除。比如買賣合同,賣方可以免除買方的付款義務;買方也可以免除賣方交付貨物的義務。只要不是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完全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免除對方的義務。但更多的義務顯然是不可以免除的,即便簽字畫押,也是廢止一張。
公司可以和員工簽訂工傷免責協議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脫不了干系,包工頭負主要責任,公司也應負一定的責任,畢竟工人是公司的員工,同時出事也是工作時間之內。而工人因坡隄剎車不靈的情況下出事,也有其自身的責任。因此我認為三方都有責任。
公司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強制員工簽訂免責協議,基本上就是徒勞的。我們簽訂任何協議,必須在是在法律框架范圍內,如果所簽訂的協議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協議就是無效的協議。公司不為職工繳納社保,強制員工簽訂的免責協議,不但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而且違反了社保法,所以是完全是沒有法律效應的。
我國的社保繳費制度已經實行了20多年,社保法從2011年7月開始實施,也有將近10年的時間,如果現在還有這樣的公司,為了逃避自己不為職工繳納社保的責任,強制員工簽訂免責協議,不但這個公司老板是法盲,替公司老板操盤的人力資源負責人也是法盲,面對這樣的法盲,員工作為弱勢群體的一方,是沒有任何發言權,要么是為了保住飯碗,按照公司的要求簽訂免責協議,要么就是放棄自己的飯碗打背包走路,這就是當今職場上的不平等規則。而且這種情況還比較多,部分老板似乎嘗到了甜頭,吃準了員工的心理狀態,不惜鋌而走險,以身試法。
之所以會產生這種狀況,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地方的保護主義。地方為了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保住就業這個根本,對于許多不繳納社保的企業視而不見,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不能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維護法律法規的尊嚴的關系;二是執法不嚴。按照社保法十一章規定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從這個處罰的力度來看是比較小的,再加上員工不告,不投訴,社保部門一般很少主動調查處罰,無形當中讓部分違法企業付出的成本比較低,有的甚至嘗到了甜頭;三是員工成了沉默的大多數。其實企業不為職工繳納社保,受害最大的就是職工。但是不少職工為了眼前的飯碗,寧愿損害今后的權益。在眼前利益和自己長遠利益如何進行兼顧缺乏統籌思考,不能兼顧只能二選一的時候,員工的麻木、沉默無形當中增加了老板違法的底氣。
由于企業不為職工繳納社保,強制員工簽訂免責協議,但是這樣的協議是完全不合法的。所以員工為了保住飯碗不得不簽。但這并不影響員工離開公司進行維權。所以員工如果離開公司以后,完全可以按照社保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通過向社保行政部門、社保征收部門舉報或投訴”。至于和用人單位簽訂免責協議,在申請調解,仲裁或是提起訴訟時,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而且還可以員工維權的有利證據,員工如果較真,老板只有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綜上所說,公司不愿意為職工繳納社保,強制員工簽訂免責協議,這樣協議不但違反社保法,同時也違反勞動合同法,是一個地地道道的違法協議,今后這個協議就可以作為自己維權,舉報公司違法的有力證據。
有些用工單位不為職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反而以工作條件要脅職工簽訂工傷免責協議.這種協議通常違背法律法規.明顯剝奪職工合法權益.屬于無效協議.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本是一種福利待遇,是以人為本的社會責任體現.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剝奪職工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為職工依法繳納社保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以不公平協議來逃避應覆行的義務,一但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將按工傷保險待遇全額支付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所以即使簽定了免責協議職工同樣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及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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