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夫妻簽署的離婚協議有效嗎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此可知,只有雙方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并取得結婚證,才成立法律上的婚姻關系,否則即使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無法受婚姻法的保護,不能享受婚姻法賦予的權利,亦不能適用婚姻法上關于財產制度的相關規定,疫情期間婚姻家事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許多,比如疫情期間未及時辦理結婚登記是否屬于夫妻,離婚協議,是男女雙方對于自愿離婚、夫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所達成的合意,由此可見,在疫情期間,男女雙方即使協商達成了離婚協議,但是該離婚協議在婚姻登記機關備案之前,或者在離婚訴訟過程中,任何一方都是可以反悔的,此時的離婚協議并沒有產生法律效力,1、疫情期間夫妻簽署的離婚協議有效嗎。
疫情期間婚姻家事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許多,比如疫情期間未及時辦理結婚登記是否屬于夫妻?疫情期間簽的離婚協議書是否有效力?因經營需要以個人名義借錢是否需要夫妻共同還?離婚后能否以疫情為由拒絕另一方探望孩子……針對這些問題,寶雞綜合廣播主持人曹培,連線陜西炎城律師事務所的馬文飛律師,請他來為我們說說哪些危害疫情防控行為會被嚴懲。
1、疫情期間夫妻簽署的離婚協議有效嗎?
離婚協議,是男女雙方對于自愿離婚、夫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所達成的合意。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由此可見,在疫情期間,男女雙方即使協商達成了離婚協議,但是該離婚協議在婚姻登記機關備案之前,或者在離婚訴訟過程中,任何一方都是可以反悔的,此時的離婚協議并沒有產生法律效力。
2、疫情期間未及時辦理結婚登記是夫妻嗎?
目前我國實行婚姻登記制,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由此可知,只有雙方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并取得結婚證,才成立法律上的婚姻關系,否則即使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無法受婚姻法的保護,不能享受婚姻法賦予的權利,亦不能適用婚姻法上關于財產制度的相關規定。
【版權聲明】部分文章和信息來源于互聯網、律師投稿,刊載此文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和學習之目的。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于本網聯系,我們將予以及時更正或刪除。【在線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