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房登記在父母名下
婚前買房登記在父母名下
一般來說,這種情形屬于父母對男方的贈與,如果父母沒有明確表示是對男方的個人贈與,則將認為是對于夫妻的共同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對個人贈與,則屬于個人財產,與配偶無關。
女方婚前父母出資付首付購房并登記在女方名下,這個視為對女方單方的贈與,所以屬于女方婚前付首付。這個事實及法律上都沒有爭議。
主要是父母還貸,這個可能存在爭議。父母的幫子女還貸,這個性質是什么?屬于借貸?屬于對子女單方贈與?或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基于父母與子女的親子關系,以及我們社會生活的正常習慣,若沒有明確的借款合同等材料,一般是不認定為借貸。
至于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還是對子女的單方贈與。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所以,若是沒有明確的單方贈與證據,這個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所以,這個房產應當屬于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還貸情形。
這類情形的房產一般屬于產權登記人所有,但基于共同還貸問題,另一方可以要求共同還貸所對應的增值部分要求補償。一般這樣計算:房屋現值÷購買房屋總之付款(首付+按揭貸款本金總額+貸款利息總額)×共同還貸總額(本金和利息)÷2
謝謝邀請;樓主的提問是,如果婚前房子是登記在父母的名下,房貸兒子媳婦還。離婚時,實話實說,也不怕打擊積極性,兒媳婦可就沒有分割房產的權利了。我堅信現在世上的人都是很現實的,無名無份去還房貸,也沒有這么智商低的媳婦吧。
我打個比方,婆婆挎著籃子到菜市場去買菜,碰上了兒媳婦想買好的,婆婆沒帶夠錢,就算媳婦出了一大半的菜金,只要婆婆沒吭聲,在明面上,大家庭的人不會認為這菜是媳婦買的,只能證明是婆婆挎著籃子出去買菜,就沒人能證明是媳婦在市場上掏了錢,大半的菜屬于媳婦買的。
中這種套路的媳婦,肯定是公公婆婆為兒子媳婦首付買婚房,說起來是幫兒子媳婦買的,兒子媳婦進去住著,肯定要你們還房貸。媳婦抱著的理念,是一桿子打到底過一輩子的,自然不提防會發生婚變,一旦婚變就變成了楊白勞了。
房產登記在公婆的名下,依據物權法,該房產的歸屬權就屬于公婆。就算兒子媳婦還房貸再拿得出證據,依法也可以看成是兒子媳婦孝敬公婆的。除非公婆立下了字據,這房子是屬于兒子媳婦的,還房貸的證據鏈依法就能夠成立,才能成為夫妻在婚姻期間內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媳婦才有分割房產的權利。
法律是講證據的,口說無憑,有字為證。特別是在一家人過日子的婚姻上,誰也鬧不清哪一句是實話,哪一句是謊言,許諾沒有字據,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要離婚,恨不得都把對方往死里整,誰也不會講良心。當媳婦的只能認倒霉,就當賭錢輸了。
在我國,由于房價攀升子女結婚購房父母常常給予資金支持,但是若子女離婚,父母的婚前出資在法律上是贈與還是借款,常常爭執不下訴到法院,因此為了防范子女婚后出現婚變,不讓父母的血汗錢打水漂,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提醒各位無論是父母還是子女一定要了解本文,我認為能夠給大家帶來一些啟發。
一、結婚前或者結婚后,父母全款為子女購房,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即便子女發生婚變,和另一方無關,若父母有經濟條件可以采取此種方式。
二、若子女結婚前父母為子女購房并支付首付,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該房屋為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但子女結婚后另一方參與還貸,對共同還貸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給對方折價補償。對首付部分,父母可以讓子女出具借條,若子女離婚,可以向其夫妻二人主張償還借款。
三、父母為子女結婚準備婚房,可以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房屋由子女居住,自己保留房屋的所有權,若干年后子女婚姻穩定可以在將房屋贈與子女即可。這種方式其實是最有效防治子女婚變最佳的辦法。
我到是很想問問,你認為有什么地方不公平了?
你這問題很奇葩,父母在婚前給兒子買套房子,難道有什么不對嗎?現在的女孩找男朋友,前提不都是要有房、有車才考慮嗎?父母提前給自己的兒子買套房子,不就是為找兒媳婦加碼嗎?
你這提問真有點不厚道,人家沒房你或許會不予考慮。人家有房了,你又擔心是婚前財產,自己分不到一杯羹。由此讓人不得不懷疑,你要的是男方的財產而絕非婚姻。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誰出錢,誰買房,房產的確權就是屬于誰的。房產確權的擁有者對該房產就擁有了絕對的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署權。
正如樓主所說,婚前買房,男朋友父母出了首付,登記在他父母名下,婚后共同還貸,合不合理的這個問題,根本就沒站在理字上,更不存在合不合理這一說詞了。
從這個提問的正面,我們就可以看出,你男朋友的父母為了保住他們的財產不至于婚姻流失,可以說是在處心積慮,層層設防,徹頭徹尾的是在防賊防盜防防婚變,同時還侵占了兒媳婦在婚姻期間內的共同財產,就沒有公平可言了。
依搭婚咽法的規定,男女自領結婚證,成為了合法的夫妻,共共同生活在一起,在婚姻期間內,任意一方的收入都是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收入。用共同收入添置的動產和不動產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雙方都有平等的權利。
如果你們結婚的話,男方父母婚前出首付部分,就是婚前男方父母的合法財產,婚后要求兒子媳婦還貸部分,實際上是屬于小兩口的的共同財產。假若婚后還貸部分沒有約定的話,依法可以把它看成是兒子媳婦在婚姻期間內,對男方父母的無償贈送行為,整個房產就屬于男方父母的了。
女方如果要保住婚后共同財產不至于流失給男方的父母的話,就應該在房產上和男方父母做一個婚前約定,也就是鑒定一個婚后房產確權的合同,有證據能夠證實婚后房產部分是屬于小兩口的共同財產,這才是合理的。
關于這個問題,引用以下內容作解答:
在這個談錢色變的時代,房產價值的飆升也帶來了很多社會問題,特別是在家庭中,高離婚率的大環境下,很多家庭都擔心因離婚引起財產損失,場景集中體現在——父母為子女買房!
子女初入社會,工資低、房價高、壓力大,很多父母會選擇拿出積蓄給子女買房。所有的積蓄都得來不易,這里小律要給為子女買房的各位父母總結3點,以免將來出現更多不必要的糾紛:
1、避免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
很多父母給子女買房后都選擇了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從法律上來看,不管是婚前婚后這都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但如果能登記在父母和子女名下,房產會更加“保險”!原因如下:
如果房產登記在子女和父母名下,那么該房產為父母和子女按份共有,如果有“加名”、“出售”等對房產的處置行為,都需共有人同意。
這樣就能避免子女在未告知父母的情況下擅自處理房產,例如“房產加名”等。
2、簽訂贈與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及目前審判實踐中比較統一的認識,該條規定的父母出資指的是父母全額出資。
如果父母是在子女婚后部分出資給其買房的,由于是部分出資,房產登記情況也可能相對復雜,為避免更多糾紛,這種情況下父母最好明確表示,或者簽訂贈與協議,表明該出資為對己方子女的個人贈與,即使子女離婚,父母出資的部分也不會被分割,從而保護自身財產權益。
3、使用銀行轉賬方式
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父母“給錢”肯定是沒得說了,關鍵是“怎么給”?
在支付房款時,由于支付方式比較靈活,特別是購買二手房,為了便于交易,直接給現金的也很常見。
但是小律建議,在支付時盡量選擇使用銀行轉賬的方式。在證明出資事實時,銀行轉賬比直接交付現金更容易認定出資事實。
以上是關于父母給子女買房應注意的3點,關注我,可獲取更多實用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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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有體會,小地方,房是公婆買的,好聽點是不用自己奔?;榍跋氩坏侥敲炊?。結果是,人家明確說這家沒你發言權,真正能自主就小兩口那房間,小兩口要換張床都要被說,結果還是沒換成。六年后,手里有點錢堅決買了套房,第二年裝修了。好了第三年婆婆逼生三胎,前面兩女兒。吵了一架,婆婆吵不贏。就來一哭二鬧三上吊的招數,吵完到處哭訴我要她命,說我不生孫子出來她死不瞑目。我是說啦!想生孫子還不容易,換兒嫂媳啊!誰希罕。果斷搬出來。吵完哭著跟出差的老公說,我要不買房子,我不得住賓館去。看,結果還不是住自己的房子。公婆買的房,老人家要住,你有什么立場不讓?。抗抛∫黄穑袥_突,你老公要你事事按他們家的生活習慣,理念來,你能接受嗎?舉個例子好夏天開空調,婆婆能早上五點進來關[捂臉][捂臉][捂臉]。與婆婆起個沖突,老公要你理解他媽,你理解了他們一家,你自己就郁結了。你沒:結婚是沒有發言權的,自己攢錢買套自己的房吧,再小也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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