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和詐騙罪的區(qū)別
民間借貸和詐騙罪的區(qū)別
有可能構成,但是需要看具體案件情況。
一般來說,介紹人與擔保人要構成詐騙罪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民間借貸借款人的借款行為構成詐騙罪,二是擔保人與介紹人與借款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
下面具體講講。
借款人的借款行為在什么情況下構成詐騙罪
民間借貸和詐騙罪的區(qū)別有兩點。
一是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說白了就是借的時候就沒打算還,而民間借貸不具備這個目的,就是借的時候還打算還;
二是詐騙罪里,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的行為,使被害人陷入了錯誤的認識,比如說行為人偽造了借款的用途,說是做生意或者為父母治病,事實上確實拿去賭博,而被害人相信了行為人編造的借款用途,將錢借給了對方,就是屬于詐騙。再比如說虛構了其具備還款能力的事實,如偽造房產(chǎn)證給出借人看等,也屬于虛構事實。而普通民間借貸里一般不存在這種情況。
這兩個條件均具備的情況下就構成了詐騙,其中最重要的最本質的是借款時是否具備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的目的是為了非法獲得出借人的款項。那如何判斷借款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呢?主要有以下兩點
1.考察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應當從行為人實施的具體客觀行為事實方面進行綜合判斷。具體到個案,應當根據(jù)涉案金額是否以明顯超出民間借貸的范圍、行為人與出借人的相互關系、借款原因是否虛構或者隱瞞真相、不能按期歸還的目的是否在于侵吞以及行為人借款時是否存在還款能力等多方面綜合考慮,根據(jù)主客觀因素進行整體判斷。此外,若行為人之前已有過多次拖欠、逃避借款等不誠信之行為,其構成詐騙罪的犯罪嫌疑程度便會較高。
2.雖然司法實踐中會出現(xiàn)犯罪人向被害人出具借條并承認借款關系,甚至承諾還款并有少量還款行為的現(xiàn)象,但若其目的為了敷衍被害人,為日后行騙作鋪墊,或者防止被害人報案,出于掩飾犯罪、逃避打擊,說明行為人并無償還借款的真實意愿,應當認定其構成詐騙罪。此外,民間借貸糾紛中雖然也會出現(xiàn)借款人虛構生活、經(jīng)濟困難等事實而獲得他人借款的現(xiàn)象,但其目的在于借款而非詐騙,與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惡劣程度依然存在差異。
介紹人與擔保人什么情況下能構成詐騙罪
由于介紹人與擔保人如果構成詐騙罪,只能通過借款人或者幫助借款人的方式來實施犯罪。
因此,介紹人與擔保人如果要構成犯罪,要求其首先必須明知借款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也必須明知借款人偽造了實施,仍然介紹,仍然進行擔保。這種情況下介紹人擔保人就構成了共同犯罪。
如何判斷介紹人擔保人是明知呢?可以通過其事先與借款人的溝通情況,事后與借款人是否存在分贓等行為進行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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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jīng)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fā)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yè)務,不屬民間借貸范疇。
民間借貸是一種歷史悠久的資金融通活動,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從事資金借貸活動,只有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關于合同無效的五種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四條規(guī)定違法違規(guī)放貸的情形,民間借貸合同就有效。可見民間借貸只要不違反上述法律規(guī)定,國家是承認合法有效的。
但是民間借貸又是個高風險行業(yè)。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出借人的資金應該是自有資金,而且不能長期以借貸為業(yè)。如果出借人的資金是依靠吸收社會公眾資金然后再借貸給他人的,就可能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果是采取種種手段套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資金然后再高利轉貸給他人的,則可能觸犯高利轉貸罪;如果出借人以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為目的,非法吸收他人資金的,或者吸收他人資金后出借部分給借款人,部分用于自己揮霍使用的,則可能觸犯了集資詐騙罪。
從提問者給的情況看,老板放貸的資金并不是自有資金或者不完全是自有資金,而是吸收的公眾存款,如果人數(shù)眾多,達到規(guī)定數(shù)額,則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jù)量刑標準,個人吸收存款額不滿20萬元或變相吸收存款不滿30戶,但給存款人造成10萬元損失/單位吸收存款額不滿100萬元或吸收公眾存款不足150戶,但給存款人造成50萬元損失的,就構成犯罪了。老板吸收他人存款后跑路了,性質應該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要嚴重,有可能構成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的集資詐騙罪。
至于提問人被受害人(存款人)舉報到公安部門,這很正常,畢竟受害人是在提問人手中辦的業(yè)務,在別人并不完全了解的情況下,首先要求公安部門控制住提問人,這是一個正常人的正常做法。只要提問人配合公安機關調查,說清楚在公司從事的具體工作以及在工作中所扮演的具體角色,以及所知曉的公司放貸業(yè)務情況,公安機關是不會冤枉好人的。再說,公安機關按照辦案慣例也會詢問公司相關工作人員一些情況。如果經(jīng)公安部門調查,老板在從事放貸業(yè)務中,提問人明知老板從事的是非法放貸業(yè)務,還與老板一起從事非法活動,幫助老板轉移資金或者從中獲取好處,那就構成了共犯了,提問人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是: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導致被害人產(chǎn)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自己的財產(chǎn);行為人取得財產(chǎn)致使被害人受到財產(chǎn)上的損失。
判斷詐騙罪的難點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為目的”如何認定,以及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產(chǎn)行為如何認定。
民間借貸是公民之間、企業(yè)之間、公民與企業(yè)之間,出借人將自有資金借給需要資金周轉的借款人,借款人到期還本付息的行為。判斷詐騙罪與民間借貸行為的標準就是借款人是否以“非法占有出借人財產(chǎn)為目的”,以及借款人是否“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出借人財產(chǎn)”。
理論上容易判斷,但一遇到紛繁復雜的現(xiàn)實經(jīng)濟生活,無論是普通人還是司法工作人員,都極其容易出錯。
判斷借款人是否以“非法占有出借人財產(chǎn)為目的”,主要從借款人三個方面行為進行客觀判斷。
——借款人借款后對資金的實際用途。實踐中,借款人借到現(xiàn)金后,往往不是從事原來說的用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用作過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而是主要用于借款人個人、家庭揮霍、打牌賭博甚至吸毒等。如果這樣,基本上可以判斷借款人的目的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的成分。
——借款人借款時的財務能力與資產(chǎn)情況。借款人借款時如果個人、企業(yè)根本就沒有還款能力,或者雖有少量資金、資產(chǎn)但已經(jīng)將大部分甚至全部資金、資產(chǎn)轉移他處,此時借款人卻仍然將自己包裝打扮成富豪或企業(yè)發(fā)達興盛的樣子,此時,借款人有極大可能屬于根本就不想還款。這種情況下可以認定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借款人借款后隱藏行蹤甚至潛逃玩失蹤。借款人借款后,不是積極從事經(jīng)營生產(chǎn),以企業(yè)盈利的效益作為償還借款的資金來源,即使一時償還不了,但并沒有躲避債務行為,而是說明情況,積極籌措資金,有償還的意愿;相反,卻攜款潛逃,根本與出借人不聯(lián)系、不說明情況。此時,就基本上可以判斷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為了從出借人那里借到款項而編造、虛構各種虛假理由與事實,誘使出借人作出錯誤判斷,相信借款人有能力償還借款,從而自覺自愿將款項出借給借款人。這種虛構、編造的理由包括:企業(yè)新簽訂單較多,但沒有現(xiàn)金訂購原材料,無法生產(chǎn)產(chǎn)品,其實企業(yè)根本就沒有接到訂單;要歸還銀行前一筆到期貸款,但企業(yè)暫時沒有還款能力,只要還款后,就又可以從銀行新貸一筆貸款,到時用新的銀行貸款償還出借人借款,但實際上以上根本就沒有這回事兒,完全是借款人編造虛構的事實。還有,借款人虛構擔保物或者用一個虛假的根本沒有財產(chǎn)的空殼企業(yè)做擔保,企圖從出借人那里借到款項。
坦率說,以上都是判斷借款不還型詐騙與民間借款糾紛的常用方法,但這些方法并不是萬能的,也不存在能夠一清二楚分辨二者界限的靈丹妙藥。實踐中大量存在現(xiàn)狀是:
不少企業(yè)或個人借款人一開始并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chǎn)目的,但為了維持奄奄一息的企業(yè)生存下去,不得不虛構編造各種理由四處借款,以期待形勢好轉后再還款,但事態(tài)發(fā)展到出乎意料,借款人就開始賴賬潛逃、玩失蹤。此時,就由民間借貸糾紛轉化為詐騙犯罪。如果此時借款人即使還有巨額欠款,但借款人仍然沒有隱藏、潛逃或消逝,而是無論多少還在積極想辦法還款,就不宜定性為詐騙,此時仍定借貸民事糾紛為好。
區(qū)別占有與非法,才能正確認定民間借貸和詐騙,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占有的認識
- 我們知道所有權有四項權能,即占有、使用、處分和收益。如何理解占有是關鍵。
- 排除他人占有。排除權利人占有是構成詐騙行為的首要條件,至于權利人的所有權是否正當不在考慮范圍之內,如,詐騙他人盜竊、搶劫所得財物同樣構成詐騙。
- 自己或者他人占有。排除權利人占有后,自己或者他人占有是構成詐騙行為的另一要件。自己或者他人沒有占有,可能是未遂行為,只有數(shù)額巨大才能構成犯罪。
- 自己或者他人按物的效能使用是區(qū)別詐騙行為與毀壞行為的要素。當行為人遵從物的效能使用詐騙的財物,可能構成毀壞類犯罪。
正確認識“非法”
- 有人認為非法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如,構成詐騙罪的非法性源于違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實際上,構成詐騙罪的“非法”是對民事義務的違反,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沒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正是對“非法”的錯誤理解,造成民間借貸行為被認定為詐騙罪。
- 一般而言,我們判斷“非法”主要是對義務違反尋求答案,只有行政犯可能需要通過法條來獲得答案。這樣,我們可以將民間借貸中的高利貸排除出詐騙罪。
- 2019年7月23日,兩高等公布《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將借貸行為規(guī)定為非法經(jīng)營罪,將民間借貸行為最大限度的排除出“套路貸”詐騙犯罪。非法放貸盡管利息等費用畸高,但畢竟來自于借款人的承諾,出借人索取沒有違反義務來源。
- 民間借款建立了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對占有沒有非法,但手段行為可能非法,如,拘禁他人等。同樣,這里的“非法”違法義務的來源,并不是來自于刑法非法拘禁罪的規(guī)定,而是來自于民法的人身權,刑法有選擇的將嚴重侵犯人身自由權規(guī)定為犯罪。
公安機關的立案標準
- 構成詐騙罪有獨特的行為過程: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對方產(chǎn)生或者繼續(xù)維持錯誤認識→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chǎn)→行為人取得財物→被害人遭受財產(chǎn)損失。因此,民間借貸有真實的借款關系,基于承諾,行為人索取高利息本身并不構成詐騙罪,理由是借款人沒有基于錯誤的認識處分財產(chǎn)。
- 由此看來,真正的民間借貸,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很難構成詐騙罪。只有沒有提供借款,通過訴訟等方式,有構成詐騙罪的可能性。此時,受騙的是有處分權的法官或者仲裁人員,此即所謂的“三角詐騙”。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民間借貸和詐騙罪的區(qū)別“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