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民間借貸有什么新規定
為規范我國金融法律關系,維護社會金融市場秩序,2019年10月21日,兩高兩部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將非法放貸納入刑事案件的管轄范疇。
民事領域,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發布了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對民間借貸相關內容進行了重大修改。
民法典對民間借貸有什么新規定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開始實施。
在這一大的背景下,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中,需要注意防范哪些法律風險?和之前相比又有哪些新的變化呢?
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出借人最主要的風險就是出借人出借資金不能收回或者債務人無力償債、現金出借導致借貸關系難以證明以及因為借款協議約定不明導致利息不被支持等風險。
隨著《意見》的出臺、最高院《新規》及《民法典》實施的背景下,民間借貸法律風險在原有的基礎上,也有了新的變化。
1、出借人出借行為違法甚至面臨刑事處罰的風險,民事方面則可能導致借貸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
《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稱《意見》)明確規定:
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定性為非法經營罪。
“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根據該規定,出借人以盈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不特定對方出借款項的,可能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新規》第十四條明確規定下列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其中第三項“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行為無效屬于《新規》新增加內容,該行為不但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新規》規定,出借人有上述行為的,也會產生所簽署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法律風險。
2、《新規》本次修訂改變了原來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和固定利率形式規定司法保護上限的做法,直接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標準,形成“一區兩線”和浮動利率形式規定司法保護上限這一模式。
根據該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的四倍,否則,則會導致利息約定條款無效的法律風險。
3、《民法典》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共債共簽”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對于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出借人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該規定,對于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舉證的主要責任屬于債務人一方。
因此,出借人在出借款項前,應盡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名,以降低訴訟時自身的舉證責任及舉證不能所帶來的法律風險。
在國家大力整治民間借貸亂象,嚴厲打擊非法放貸等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等刑事犯罪的歷史背景下,我們應當及時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提高風險意識,避免涉足經常性向陌生人放貸、高利放貸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的活動。
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進行借貸行為,做到夫妻共債共簽,大筆的借貸行為不要以現金方式支付,盡量做到“借款必留痕”,通過多種方式保證資金安全,合理的預防及規避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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