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被告不適格怎么辦
民事訴訟被告不適格怎么辦
*本文經授權發布,謝絕無授權轉載*在一些訴訟案件中,常常會聽到被告答辯主張不是“適格被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甚至有法院在總結爭議焦點時將“被告主體資格是否適格”作為爭議焦點。可是,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被告不適格這個表述正確嗎?被告存在“不適格”的問題嗎?就這個問題,我們從如下案例說起:背景案例一審原告李某以某清算事務所和某律所為被告,以被告非法侵入其住宅,搶奪破壞其財產等理由,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前述兩被告對李某構成侵權。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某清算事務所、某律所只是管理人的組成單位,李某以某清算事務所、某律所為被告提起訴訟缺乏法律依據,李某向某清算事務所、某律所主張權利,屬被告不適格。該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之規定,裁定駁回李梅的起訴。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以被告不適格為由裁定駁回李某的起訴正確,予以維持。李某不服二審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經提審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于立案受理條件的規定,要求原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即原告需適格,但是對于被告的規定與之不同,僅要求具有明確的被告,即原告能夠提供被告準確的名稱、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就可視為有明確的被告,在符合其它受理條件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受理并使案件進入實體審理程序。被告不存在是否“適格”或“正確”的問題,除非原告有惡意濫訴的目的,否則法院不得以被告不正確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本案中一審原告李某訴稱侵權行為的直接實施人為某清算事務所和某律所,兩被告是否應當對原告訴稱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已經涉及到案件實體問題的判斷,應當經過案件審理程序,聽取雙方訴辯意見和舉證質證后由法院做出裁判,不應以駁回起訴的程序性裁定來否定被告的責任承擔。1星空點評當事人適格,又稱為正當當事人,是指對于具體的訴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成為訴訟當事人的資格。筆者認為,正如最高法院所論述的,是否“適格”僅應存在于立案階段對原告主體資格的審查,即從形式上判斷原告與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關系。被告不存在是否“適格”或“正確”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關于“起訴條件”的規定,起訴時僅要求被告“明確”,即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即可。2被告在訴訟中主張其被告主體 “不適格”,即其并非原告所主張權利的義務主體,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而對于被告應否承擔法律責任應是法院在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后以判決形式認定的問題,并非是被告“不適格”的問題。為進一步說明被告是否存在“適格”的問題,筆者進一步援引下述最高院的裁判案例觀點作一闡述,裁判觀點具體如下:“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此條規定為原告起訴的條件,從法院立案工作角度而言,也是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條件。民事訴訟法對受理條件的規定首先要求原告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此為原告的主體資格問題,也稱為原告的‘適格性’,即適格原告應當是爭議的法律關系的主體。但民事訴訟法對于被告的主體資格問題規定與之不同,僅要求起訴時‘有明確的被告’,即原告能夠提供被告住所地或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證明被告真實存在。至于被告是否為爭議的法律關系主體、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并非人民法院審查受理時應當解決的問題。簡言之,被告不存在是否‘適格’的問題,僅存在是否‘明確’的問題。人民法院不應以被告不是爭議的法律關系中的義務主體或責任主體為由,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起訴。只要原告提出了明確的被告,且符合其它起訴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并進入實體審理程序,以判決形式對雙方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做出裁判。如果人民法院經過依法審理,最終確認被告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可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3基于上述觀點,只有原告存在是否“適格”的問題,而被告僅存在是否“明確”的問題,故“被告不適格”的說法是不正確的,被告并不存在“不適格”。注 釋1.李某與某律所管理人責任糾紛提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01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后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3.黃山金馬集團有限公司因中國環境保護公司與黃山金馬股份有限公司出資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42號。(本文由建緯北京業務研發部供稿)
民事訴訟中原告主體不適格的,若人民法院還未受理,則應以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裁定不予受理。若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則應以主體不適格為由駁回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主體不適格,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因原告本身沒有起訴權,法院即便依據實體法作出判斷,也應從程序上作出處理。被告主體不適格,應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民事訴訟立法對被訴主體是否適格未作受理條件規定,即對被告應訴應該具備什么條件等資格審查,沒有訴訟法依據,目前只能從原告是否明確表示被告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角度對原告的請求作出實體判斷。
訴訟主體不適格,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并中止本訴訟程。 民事訴訟主體,是指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活動中,涉及的訴訟主體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主持審判活動的審判機關,審判機關主導民事審判活動,是當然的主體;二是訴訟當事人,即參與訴訟活動的民事糾紛的雙方,包括訴訟代理人;三是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民事訴訟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才能保證民事訴訟活動合法有效地進行。 我們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訴訟主體,是指第二類的訴訟當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訴案件中上訴人、被上訴人。合格的當事人直接關系到訴訟的結果。我們在法庭上有時會遇到被告反駁原告稱“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沒有實體權利,你不能當原告”,法院要對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并作出判斷,這就是當事人訴訟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當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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