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仲裁才能確定勞動關系
怎樣仲裁才能確定勞動關系
謝邀!
1、公司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要求雙倍工資賠償的“勞動仲裁”勝算機遇很大,你的工資卡的轉賬記錄是否為“工資明細”,如果僅只是普通轉帳的話,你很難主張;我在下面列了相關的因為沒有勞動合同而去申請勞動仲裁要舉證的證據,你可以對照著看看;
2、你能找相關同事問到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號就可以去工商局的官網上查詢到公司法人是誰;
3、你的勞動合同期限如果不夠3年的話,試用期約定是不能超過3個月的,此公司這點就是違法行為。
(一)工資支付憑證(如果是通過銀行卡,可以作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只要舉出上述的第一項、第二項或是第五項其中一個,就可以作為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初步證據,剩下的就需要根據上面的規定由用人單位舉證,如果單位舉證不能的話,就會支持勞動關系存在。
勞動者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公司支付賠償金或者經濟補償金等相關費用。
1、首先,勞動者不能書寫離職申請。因為,如果職工寫了這樣的申請,本案則由公司解除合同變成由勞動者自己解除合同了。如此,案件性質發生變化,請求權的事實和法律基礎將發生重大變化。
2、公司以不能勝任為由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依法須提供證據證明該項事實主張。一般而言,這樣的事實主張難以證明。而如果公司不能證明,則屬于違法解除合同,依法須支付賠償金。因此,勞動者應當以公司違法解除合同為由,請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即使公司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依法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如果勞動者上班期間沒有休息日,且有證據證明存在加班事實的,則可以請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資。
4、題目中沒有提到訂立勞動合同及繳納社保費用的事實。如果公司沒有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則可以請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如果公司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用,則還可以請求公司補繳社保費用。
(圖片來自網絡,特此說明)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勞動者如果沒有和企業簽定《勞動合同》,如果發生工傷案件,勞動保障部門會要求勞動者出具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證明或者材料。如果用人單位合作還好,如果用人單位不合作,無法證明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就無法做工傷鑒定。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都會存在巨大的分歧,也有可能提供不出有效證明而仲裁失敗。那么我們在具體的工傷案件中如何確定勞動關系?
一、工傷案件中確立勞動關系的流程都有哪些?
1、我們首先應該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訴。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你簽定勞動合同,即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發生工傷意外,用人單位應該負有賠償責任。而勞動仲裁部門專門負責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各種糾紛。而此事件所提及的“工傷案件中如何確立勞動關系?”正是由勞動仲裁部門負責的。
2、勞動仲裁部門應該會首先找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提出和解建議。如果勞動仲裁部門不能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或者勞動者對勞動仲裁部門的處理結果不滿意,或者不認同,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走法院起訴的前置和必經程序。如果不經勞動仲裁部門調解或調查,法院可能不會受理此類案件。
二、工傷案件中,我們自己能夠提供哪些材料證明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
1、培訓記錄,或培訓發的證書。在企業工作中,參加各種學習或者考試,獲得的證書和培訓記錄有利于確定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
2、用人單位給勞動者發的工作證,工作服都可以當作參考。
3、如果貸款買過樓,應該有蓋有公司公章的薪資證明材料,也可以證明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這個到銀行一查便知。
4、工資發放記錄。如工資條,企業財務人員微信轉賬記錄都可以用作證明。
三、工傷案件中,勞動關系的確立分歧點都在哪?
1、用人單位可能會辯解說,與勞動者是勞務關系,并不是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受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保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隸屬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的,保險、醫療、工傷、休假、工資都負有法定責任。而勞務關系則區別很大,勞務關系一般指雙方約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勞動,而乙方負責給甲方報酬。雙方都是自然人也可以簽定勞務合同,勞務關系不受勞動法保護,只受合同法約束。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被證明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與用人單位就沒有賠償的責任了。
2、勞動監察部門調查的深度及相關材料。
有的勞動者對勞動監察部門對工傷案件中勞動關系確立的調查存在懷疑。就需要監察部門提供相關的筆錄或調查報告,勞動者是有權利要求查閱相關的調查資料的,也可以提供相關的證據給勞動監察部門,有助于勞動監察部門快速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
四、工傷案件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其實并不難確認。
- 但是各種程序繁雜而漫長,對勞動者來說是很大的困擾。發生工傷時,我們需要與用人單位協商做工傷認定,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就只能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必然要求確立勞動關系,再進行勞動關系確認,得進行相關調查,出仲裁結果,然后調解,不同意調解,又開始走訴訟,再進行政復議,有時甚至會一審二審,那又是漫長的一段難熬的時間。
- 所以有可能的話,如果發生工傷意外,而我們又與用人單位沒有簽定勞動合同,可以請專門的人員為我們進行案件疏理和相關的流程辦理。比如專業的律師和事務所,他們都可以為你提供專業和必要的法律援助,而且不必你自己費時費力去辦理。當然了,費用是一定要花費一些的。
—END—
我是職入青云,職場已經步入中年,但還是新人,愿與大家共同進步!!
《勞動爭議案件辦案規則》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十八條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仲裁庭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第十九條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二十條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決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予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與《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同時規定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第6條第3款規定: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怎樣仲裁才能確定勞動關系“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