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半個月被無故辭退
入職半個月被無故辭退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這個問題要分幾種情況,來進行分析。疫情期間突然被裁,您是過錯方,導致的過失性解除嗎?還是非過失性解除呢?不同的解除方式,支付的補償金也是不一樣的。下面我為您一一解析。
企業解除的情形:
一、過失性解除的情形有哪些?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迫使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幾種情形,是過失性解除的情形,如果勞動者因以上原因導致勞動合同被解除的,企業是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當然企業要有充足的證據來舉證,比如在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應拿出合法的錄用條件進行舉證,如果沒有錄用條件,只是憑空說話,沒有充足的證據來舉證,那企業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需要支付賠償金的,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
二、非過失性解除的情形?是否需要支付補償金?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合同
2、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的情形
0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0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崗位后,扔不能勝任的
0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后,未能對變更的內容達成協議的
3、企業依據破產法進行重整的,生產發生嚴重困難的,企業宣告破產,提前解散等需要裁剪人員的
以上幾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都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三、企業不得解除或需逾期終止的情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尸或者部分喪尸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如果勞動者有以上幾種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繼續工作,如果勞動者不想履行或者無法繼續履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賠償金,就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補償金,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按照勞動者在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支付)
結論
公司支付給您半個月補償,如果你工作了不滿六個月,支付半個月的補償是合理的。如果您工作六個月以上的,按照您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如果不是因為您的過失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您是被違法解除合同的,企業需要支付您經濟補償金的2倍,就是賠償金。
并且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您還可以領取失業金。青島這邊的失業金從2020年2月1日起調整為1719元。農村戶口工作滿一年領一個月失業金,城鎮戶口滿1年領三個月,如果工作的年限長,失業金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
通過以上分析,如果企業少支付給您補償金,少支付的部分,您先跟公司協商,能協商的先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勞動者往往因為對勞動法了解的不全面,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勢群體,當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時,要拿起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試用期無緣無故被辭退是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我們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這篇問答不管您是勞動者或者是公司企業的老板有空都要看看!
很多試用期的員工都覺得自己工作認真,但是突然就被公司委婉勸退。也有很多的企業在員工試用期不明說,不好說直到試用期即將結束轉正的時候突然被告知解除勞動合同,這往往是公司“卸磨殺驢”的慣用伎倆,你完全有權向公司討要說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用人單位應該告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是什么,是達不到崗位的要求還是其他什么原因!如果公司無法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這點,也就是說公司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向員工支付補償金的。
小李在一家公司上班,試用期三個月,工作態度和結果都不能讓領導滿意,在第二個月的時候,公司以未達到崗位要求為由,通知小李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小李不服于是申請了勞動仲裁,判決結果公司需要支付給小李補償金。
公司企業試用期內勞動者以未達到崗位要求為由解除勞動關系,為什么還需要賠償呢?
主要的原因在于這家公司沒有明確告知小李試用期考核的標準,沒有證據證明已經告知小李崗位要求和考核標準,拿不出實際的證據說明小李沒有達到考核標準!所以判決公司輸了,要賠償小李補償金!
很多人都知道試用期被公司辭退可以收到補償金,但是卻不知道什么情況下可以得到補償,最后都能自認倒霉離開所在的崗位且沒有得到一分錢的補償。
以下這些情況勞動者可以得到補償
1,被公司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崗位要求或者考核標準,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更不需要經濟補償。公司需要證明已經有提前把崗位要求和考核標準告知員工了,比如書面明確或者在合同上有提及到!
2.員工在試用期期間嚴重失職等情形,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補償金!同時公司需要證明員工違反規章制度。
除了這兩個情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都需要至少支付半個月以上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合同甚至將需要支付雙倍的補償金。
下面將從勞動者如何維權和用人單位如何告知錄用條件,避免后續辭退不合格的員工而違法。
一、勞動者維權
在勞動者跟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如何申請勞動仲裁,在此為大家分享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
大致分為五個步驟。
1.去勞動局提交申請書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以及證據,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委員會會做出受理決定
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如果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通知雙方開庭受理
仲裁委員會正式通知雙方如果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判決。
4.仲裁庭對雙方進行調解
大多數被仲裁的企業都不到場,仲裁委員會還是比較支持勞動者的,在開庭的時候,仲裁庭處理勞動爭會對雙方進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對達成調解的應當制定調解書由雙方簽字確認。
5.仲裁委員會做出判決
如果調解成功不需要郵寄勞動仲裁書,一般會向用人單位送達勞動仲裁書,企業需要在15個工作日內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
如果企業不賠償,將會直接影響到企業的信用征信。
所以當你遇到被辭退或者不公平待遇的時候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拿起法律武器,挽回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用人單位告知錄用條件
作為用人單位在錄用試用期的勞動者,如何避免后續因為勞動者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者沒能到達錄用條件而辭退員工無需支付補償金。這就需要在錄用員工的時候告知具體的錄用條件以及崗位等要求。
那么錄用條件可能在哪里體現呢?
首先在招聘廣告、然后勞動合同、崗位職責說明書或者是員工手冊里面都可以去體現錄用條件,建議用人單位能夠設置這樣一個相對比較完善和規范的試用期考核辦法辦法,那么將錄用條件結合起來這樣才能夠客觀有效的去評價勞動者到底符不符合錄用條件。
所以對于試用期不合格的員工一定要及時發現,用心交流并提出改善的建議,簽字確認,留下書面證據,最重要的是在試用期之前一定要將崗位的職責描述清晰。
總結: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需要有正當的理由,否則屬于違反《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而用人單位需要在員工試用期之前告知錄用條件以及崗位要求等要求,只有這樣才可以維護雙方各自的合法權益。
首先問你一個問題,你入職前簽合同了嗎?合同上有沒有提到7天或15天內員工自行離開不給予相關工資。如果你簽了這樣的合同,就只能按照合同上的走。而且這種情況下不侵犯雙方當事人利益,且當事人達成合意的合同是有效的,您辭職的話公司有權不給工資。
但如果你沒有遲到早退,并且按時完成了工作被辭退的話,公司不給工資是不合理的,你可以與對方協商。如果協商無果,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內容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你可以選擇向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相關部門介入的話追回工資的可能信會很高,同時這種情況下成本會相對較高一些。
相關概念:
- 試用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 代發工資
代發工資,是專業機構為機關企事業單位、公司員工代發勞動報酬等款項的一項金融中間業務。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入職半個月被無故辭退“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