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加班規定
勞動合同法加班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可以的,雙方協商即可
關于加班問題《勞動法》是如下規定的:
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3、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工資的是按工作日計算的,星期天是不發工資的,計算方法分為,標準日工資和隨機日工資。
1、標準日工資:月工資÷20.83天=日工資
2、隨機日工資:月工資額÷當月實有工作日=日工資
注:標準工作日:(全年的天數-全年公休日-法定節假日)/12=20.83
隨機工作日:全月天數-當月所有公休日(星期天)
所以,一個月有30天,周末有8天,如果他周末8天都沒有加班,就只算他一個月22天的工資。
以上是指按月發放工資。如果按日發工資,即上一天班發一天的工資。可參閱以下文件: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和法定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補休,不能補休的才發給加班工資。 附: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安排補休就不用額外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安排補休就不用額外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安排補休也要支付三倍工資。
《勞動法》是如何規定加班時間嗎?
最新《勞動法》全文第36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
《勞動法》第37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應根據本法第36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勞動法》第38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勞動法》第39條: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36條、第38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勞動法》第40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息。法定節假日全年11天。
1、元旦一天《新年第一天》
2、春節3天《正月初一~初三》
3、清明節一天《清明節當天》
4、五一節一天《5.1當天》
5、端午節一天《端午節當天》
6、中秋節一天《中秋節當天》
7、國慶節三天《10.1~10.3》
1、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支付加班費300%勞動報酬。法定節假日要么放假,要么支付加班工資,總之不允許職工調休。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支付加班費200%勞動報酬。但是用人單位領導有權安排勞動者調休,調休必須在半年內完成。
《勞動法》第41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個小時。
正常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工資的150%支付勞動報酬。
值班和加班是有區別的。兩者雖然都是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延長,也都要經過一定的批準手續,但確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值班是指用人單位為臨時負責接聽、看門、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處理等原因,安排本單位有關人員在夜間、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輪流進行的值班,它不是為直接完成生產任務安排的加班。
而加班是指勞動者在原來的工作崗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外從事原來的工作。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是否有一定的休息時間。
而具體到加班和值班的報酬問題,也是受不同規范調整的。至于值班的報酬,目前在法律上尚無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它也是由單位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予以規范的,集體合同、單項集體協議、勞動合同有約定或有慣例的,可遵照執行;而加班工資是法定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必須按照法定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一般來說,值班待遇是要比加班工資低,作為企業的一員,員工也需要發揚主人翁精神,支持并參與單位的節假日值班制度。但作為企業方,也必須站在員工的角度考慮,員工畢竟是放棄了節假日休息時間,付出了勞動,因此適當給予員工一定的值班津貼,也是合情合理的。但到底什么樣的標準才是合適的值班津貼,還是需要企業和勞動者合理協商,通過職代會、工會或者集體協商的形式予以確定,而不要只憑老板一方說了算。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又不依法支付加班費的,。A.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加班費B.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C.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但用人單位逾期不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勞動合同法加班規定“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