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勞動法加班規定
國家勞動法加班規定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對于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于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后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加班是員工對公司的風險,支付加班費是公司應該履行的法定義務。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安排員工加班,必須支付員工加班費,或者是安排調休。
一、企業安排員工加班有3種不同的情況,對員工利益的保障也有所不同。
一是在工作日時間安排加班,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也就是在周一到周五這些正常上班的時間,下班以后,要求員工繼續加班,那公司必須支付給員工加班費,標準按照不低于工資的150%來執行。
二是在休息日時間安排加班,情況有所不同。
第一種,是
企業安排員工進行補休。比如,周六員工加班一天,可以在工作日時間,安排一天,讓員工休息。
第二種,企業沒有安排員工進行補休,那么,
企業必須支付員工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在春節、元旦、中秋節、清明節、端午節、國慶節這些法定節假日,公司要求員工加班,那,公司必須支付三倍工資。
因此,公司在不同時間要求員工加班,公司對員工的保障方式也是不一樣的,要區分情況來分析。
二、為什么有的公司天天加班,卻不支付加班費?
對于企業在休息日時間安排員工加班,事后又安排員工進行調休了,那么,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這是勞動法明確規定的。因此,如果企業是這種情況,無可厚非。
有的企業,不發加班費,卻通過其他方式,變相的發放加班費。我一朋友,做室內設計,負責招投標工作,有時候開標前,經常需要加班。他的老板,一般不發放加班費,經常是發放獎金。中標以后,老板會獎勵他,既相當于加班費,也是對他標書制作、招投標工作的獎勵。雙方都很高興。
有的企業,是故意不支付加班費。有的企業,就是不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執行,肆意的安排員工加班,就是不支付加班費。而員工,為了能夠長期從事這項工作,忍氣吞聲,不主張自己的權益,也導致企業肆意妄為。
三、對于故意不支付加班費的企業,員工該怎么辦?
根據勞動法規定,企業拒不支付加班費,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也就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通常所說的勞動局,可以責令企業支付員工的工資報酬和加班費,甚至也可以責令公司給予賠償金。
另外,我國實行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公司安排員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公司違反了這一規定,就屬于不按規定安排加班,勞動局有權要求企業立即改正,并作出罰款。
對于企業不按規定發放加班費的情況,員工需要主動的維權。
一是可以找工會協調。工會是代表職工利益的。我們可以集體向工會反映,由工會出現,與企業管理層、領導層談判,維護職工權益。
二是可以申請調解。向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由調解員對勞資糾紛進行調解,督促公司履行法定義務,發放加班費。
三是可以申請仲裁或者是到法院起訴。這是比較激烈的手段,相當于勞資雙方對簿公堂。雖然能夠成功的維權,但是代價也是比較大的。不利于員工以后的工作,需要慎重。
綜上所述,對于公司安排員工加班的行為,我們要辯證的看待,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并不是一定要求企業發放加班費。對于企業不按法律辦事的行為,員工也應該敢于維權,不要畏懼企業,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是由于生產經營需要,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特殊情況下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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