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舉證責任倒置的八種情形
刑事舉證責任倒置的八種情形
1、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7、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8、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舉證責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制度。舉證責任倒置適用于下列情形:(1)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2)實行因果關系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境污染致損害的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3)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4)對方妨害舉證的訴訟。
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有八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有專門的規定。 其它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法律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一般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而舉證責任的倒置則是這一原則的例外。
依我之見一一
“誰主張丶誰舉證”,是全世界公認的訴訟原則,既任何案件的判決必須以法律事實為依據,而法律事實的成立必須有確實丶充分丶有效的證據;而證據又哪里來呢?“誰主張丶誰舉證”,這就是訴訟原則。
在中國現行法律制度上的民事訴訟丶刑事訴訟丶行政訴訟案件“三大訴訟”其舉證責任是不同的:
一,民事訴訟,即公民丶法人之間基于其利益訴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商事訴訟,法律規定原告提起民商訴訟控告被告違背民事承諾或法律法規規定之義務的訴訟,作為主張被告違法的原告,就依法有向法庭“舉證”的責任和義務,這里的“舉證”,就是當庭通過出示丶播放丶口述等方法向法庭列舉出各類證據,并經法庭質證確認方能成為定案證據。
一般情況下,民事訴訟中的“誰主張丶誰舉證”所說的舉證義務人是原告方,但是,如果被告方在訴訟中向原告提起了“反訴”,那么,針對“反訴”而言,被告方此時負有向法庭提供反訴證據的法律義務。同時,民事訴訟中也有”舉證責任倒置”(自證清白)的事由,比如“高空拋物”案件警方無法確認拋物者的情況下,法律要求被懷疑者需“自證清白”,也就是“舉證責任倒置”。再者,民事訴訟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類似于原告也依法負有對自己獨立請求權之主張舉證之義務。
二,刑事訴訟,根據“誰主張丶誰舉證”之法律原則,“公訴類”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起訴權丶批捕權丶法律監督權)不受任何人丶行政機關丶社會其他組織的干預。在法庭上指控犯罪丶證明犯罪的唯一的責任主體是“人民檢察院”。比如,指控某公民犯搶劫罪,依法只有檢察機關才能提起公訴指控犯罪,依法只有檢察機關才能在法庭上通過舉證來證明犯罪,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均無此權利,也無此義務。
然而,公訴類刑事案件也有一部分案件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問題,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法律規定該具有特殊主體身份的人和特殊違禁物的持有人的“持有類”類行為的犯罪排除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能則必須承擔不利的法后果(定罪量刑)。比如,國家工作人員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以及非持有槍支丶彈藥丶爆炸物丶精神類管制藥品丶毒品……等“持有類”的上述公職人員的巨額現金,以及普通公民持有叼“違禁物品”被查獲的,被查獲的上述公職人員和普通公民依法就有舉出證據來證明上述持有物品的合法來源的責任人和義務。辦案機關有權依法“責令”其持有人如實供述其持有的來源,否則,“持有人”依法必須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行政訴訟,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對于行政相對人就行政機關針對公民作出的涉及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被訴的行政機關有義務向法庭提供所作出的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這里的法律依據既有“實體法”的法律依據,也包括“行政程序法”的依據(依據就是證據)。如果行政機關舉證不能,將會承擔法院判決撤銷具體行政決定,并司法建議追究濫用行政職權的具體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的不利法律后果。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在行政訴訟中負有舉證責任的義務,俗稱也叫“舉證責任倒置”。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從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又增加了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和醫療行為兩類侵權訴訟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這樣,《規定》在第四條所列舉的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共有八種: 1 、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 、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4 、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 、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8 、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導致的法律規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因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實行無過錯原則,原告還需就損害事實,行為,因果關系進行舉證。根本不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對象。被告就免責條件舉證,是誰主張,誰舉證的結果。飼養動物致人損害也實行無過錯原則,原告需就損害事實,因果關系,造成傷害的動物由被告飼養或管理予以舉證。同樣不存舉證責任倒置的對象。被告就免責條件舉證,也同樣是誰主張,誰舉證舉證帶來的結果,而不是舉證責任倒置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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