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條例》第九條規定:“對于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黨章第四十四條規定:“黨組織如果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面失職,必須問責。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應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并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問責條例》第七條規定,對黨組織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條例》貫徹黨章要求,不僅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作出規定,也對黨組織有輕微違紀問題的,明確處理方式,體現把紀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漸的要求,與《問責條例》有效銜接,督促各級黨組織擔當起管黨治黨政治責任。
對黨組織的處理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對一般違犯黨紀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二是對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還對改組和解散后的處理作出了具體規定。對于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除以下方式以外都不包括:
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第七條 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肅批評,依規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面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1、黨內問責方式有3種,包括檢查、通報、改組。對黨的領導干部的問責方式有4種,包括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其中誡勉既包括談話誡勉,也包括書面誡勉;組織調整或組織處理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
2、問責情形: (1)全面從嚴治黨不力,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治黨失之于寬松軟,生活紀律不力,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等情形; (2)黨的領導弱化,在推進各項建設中,或者處置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等情形; (3)黨的建設缺失,黨組織軟弱渙散,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于形式等削弱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問題。
3、問責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條例貫徹黨章,堅持問題導向,緊緊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的紀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問責。
4、讓失責必問成為常態,要緊緊圍繞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強化問責,倒逼責任落實,確保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確保黨的團結統一。
全面從嚴治黨,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落實黨組織管黨治黨政治責任,督促黨的領導干部踐行忠誠干凈擔當。
問責機制有其特定的方式: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而違反黨政紀相關紀律的要給予的處分形式有黨紀處分和政紀處分。黨紀處分有:黨內警告、黨內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對黨組織的黨紀處分有:改組和解散。政紀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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