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工程款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營業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對一些具體項目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 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二)單位或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自建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其銷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訖營業額或取得索取營業額憑據的當天。 (三)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會員費、席位費和資格保證金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會員組織收訖會員費、 席位費、資格保證金和其他類似費用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這些款項憑據的當天。 (五)扣繳稅款義務發生時間為扣繳義務人代納稅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 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六)建筑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比較復雜,因此,劃分幾種具體情況。一是實行 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施工單位與發包 單位進行工程合同價款結算的當天:二是實行旬未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后清 算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 算的當天;三是實行按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結算價款辦法的工程項目,其納稅 義務發生時間為各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四是實行其他 結算方式的工程項目,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與發包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 (七)金融機構的逾期貸款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取得利息收入權利的當天
開發公司拖欠施工單位工程進度款,是實務中較為常見的現象。由于市場的激烈競爭,不少施工企業、分包商、建材商墊資承攬工程,從而讓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形同虛設。自營改增全面實施后,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有了更為嚴格的要求,使得拖欠的工程款在結算時面臨著不小的納稅風險。
一、政策規定
《增值稅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明確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在納稅義務發生時開具”,也就是說,延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論施工單位是否按時納稅,在開具時間上都是不符合要求的。
發票開具時間延遲,對于稅務檢查人員來說,只要認真檢查就能查出來,按照稅務稽查“查案必查票”口訣,大額工程款發票被查的風險非常大。
二、實務案例
某項工程,開發公司根據施工合同應于2016年9月9日向總包方支付一筆工程進度款5 000萬元。總包方當天也應該向分包方支付進度款1 000萬元,其他材料供應商可能也盯著這筆工程款。
但開發公司因為預售進度不理想,對此進度款進行了拖欠。總包方沒有收到貨款,也就不會向開發公司開發票,一般也會拖欠分包方及材料供應商的款,分包方與材料供應商被拖欠也不會向總包方開發票。
這次5 000萬元進度款的拖欠,看起來是拖欠了總包方和分包方的工程款,但在增值稅價外稅的特點下,實際上也同時拖欠了政府的增值稅款。
根據《增值稅實施辦法》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時間,或者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間。只要根據合同約定,該日應該收取工程款,則該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日,總包方應該計增值稅銷項稅額。
更重要的是,該日也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之日。
如果施工方因為拖欠而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待實際收到工程款時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方面會導致施工方延遲繳納增值稅;另一方面也導致這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延遲開具,而延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機關完全有理由不允許抵扣。這對開發公司來說,就虧大了。
合理的解決辦法是:施工方的工程款可以拖,但增值稅正常繳納。
雖然可能拖欠工程款,但可以先把稅款支付掉。開發公司可以要求施工方嚴格按稅法規定納稅、開票,把增值稅專用發票拿到。同時,開發公司也可以先支付稅款、收取專票,以保證建筑方、總包方、分包方、材料供應商的增值稅納稅義務履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
就本例來說,5 000萬元工程款對應495.5萬元的進項稅額,付款日一到,開發公司最好確認支付這495.5萬元,并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未來如果與稅務稽查產生爭議,導致稽查人員嚴格執法的話,這495.5萬元的進項稅額就可能不能抵扣了。
三、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 955 000
貸:銀行存款 4 955 000
這是最簡單的會計處理,如果全面核算預付款的話,可以再做一筆分錄:
借:預付賬款 45 045 000
貸:應付賬款 45 045 000
總包方收到稅金,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4 955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 955 000
借:應收賬款 45 045 000
貸:工程結算 45 045 000
東奧小編認為企業之間相互拖欠盡管是一種經營常態,但無論最終協商結果如何,一定不要影響增值稅的繳納,及時開具當日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延遲納稅會讓企業的納稅信用受到不良影響,自然也就成為稅務機關的下一個重點稽查對象。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時間與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執行口徑一致。
財稅2016第36號附件一:第五章 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地點第四十五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國稅總局2016第17號公告:第十一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的規定,建筑業涉及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主要是:(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二)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其中,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對照上述規定,具體到建筑施工企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可以分以下幾種種情形:
一、提供建筑服務,收到工程進度款時,為收到工程進度款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比如,建設單位A與B施工企業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開工,2017年5月20日,建設單位A批復5月工程進度款900萬元,依據合同約定90%的付款比例,5月31日支付B企業工程款810萬元,B企業向建設單位A開具發票810萬元。則B企業于2017年5月31日發生納稅義務,金額為810萬元。
二、提供建筑服務,甲乙雙方在書面合同中約定付款日期的,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三、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建筑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四、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財稅〔2017〕58號文件取消了在提供建筑服務收到預收款時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的規定。預收的工程款應該按照規定預繳增值稅,預繳增值稅和增值稅納稅義務是兩回事。預繳增值稅只是相當于預先交了一筆稅錢,可以使當期少交一筆稅金,而納稅義務產生時需要計算銷項稅額,增加了當期的應納稅額。同時,按照前述四種情況確認納稅義務,預收工程款自然而然會形成納稅義務,不用特意關注它,更不要在開工時把預收賬款全部確認納稅義務或者按照完工進度確認納稅義務。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指稅法規定的納稅人應當承擔納稅義務的起始時間。不同稅種的納稅義務時間不盡相同。如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所有納稅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及時繳納稅款。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貸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五條所稱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天。 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五條所稱自建行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自建建筑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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