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環節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納稅環節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車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車輛購置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為購買之日,即車輛相關價格憑證的開具日期。
(二)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為進口之日,即《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
(三)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生效或者開具日期。
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應當承擔納稅義務的起始時間,即納稅義務人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征期終了日。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1)當實行按次計征時,每次取得所得的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當實行按月計征或分月預繳時,每一月份的最后一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3)當實行按年計征時,納稅年度的最后一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對象征收的一種稅。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將個人應稅所得分為11個類別,以按次計征、按月計征和按年計征三種方式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ㄒ唬┌创斡嬚鱾€人所得稅
消費稅一般以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者為納稅人,在銷售環節納稅。金、銀首飾在零售環節納稅。
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結算方式的不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其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納稅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其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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