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于企業搬遷員工如何賠償
勞動法關于企業搬遷員工如何賠償
晚上好!這個問題我來回答:關于公司搬遷,也是公司將來發展的一項決策。也有可能公司規模要擴大,也有可能被地方政府征用,需要搬遷新的廠房進行工作。有的老板在本地區有多家公司,勝至外地也有自己的公司,總體多種原因處于公司的考慮需要搬遷。搬遷也屬正常,只是廠房變更,不是合同變更。有可能造成公司一部分員工不能前去工作,由于家庭原因不夠方便,可能要產生工作中的分歧,牽扯到工資賠償問題。針對以上情況,提出個人的看法如下:第一,公司要提前一個月召開工委會全體員工大會,向員工公開說明要搬遷的原因;第二,要動員工人服從公司決定,個人服從組織;第三,隨從人員的車費及誤工補助費一律報銷;第四,向不能前去的工人說明3之5日內,向公司提出申請辭職的原因和理由,如復合條件應給予審批辭工;第五,賠償要按照15日以下的結算工資為15天,15日以上的要按照一個月工資來結清;第六,如公司拖欠了員工的工資,要按照6個月以下的要按照半年的工資結清,并算清該付出的支納金等其它費用,如6個月以上的要按照一年的工資給予結清,另外支納金等其它費用;第七,如員工對處理的意見不服從,可以向當地勞動局反應情況裁決。供參考再見!
企業搬遷補償員工所依據的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屬于企業行為,與政府無關。至于補償來源可能是政府補貼或企業自有資金。
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工廠搬遷搬出多少距離,不想去可以得到賠償。法律規定只要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二、工廠搬遷員工補償標準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也有同樣的規定。
2、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并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
3、公司搬遷,如果新地址是勞動合同約定的范圍,且在當初建立勞動關系的時候公司予以了事先告知,勞動者應當服從。
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所說“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愿意去的變更勞動合同,到新地址繼續履行合同;不愿意去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才能算是觸發條件。
4、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5、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經濟補償: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要拆遷,征收方除了對公司進行補償外,還應對公司員工進行補償。若因拆遷公司要解聘員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算一年,補一個月的賠償金,沒有提前30天通知,可以要求雙倍賠償。1、公司搬遷,如果新地址是勞動合同約定的范圍,且在當初建立勞動關系的時候公司予以了事先告知,勞動者應當服從。2、反之,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所說“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協商,愿意去的變更勞動合同,到新地址繼續履行合同;3、不愿意去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并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擴展資料:1、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3、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4、第四十九條 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5、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6、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公司搬遷,關于員工補償問題,法律有相關規定。一是員工跟隨公司一塊搬走,這個沒有補償。二是員工不跟隨公司搬走,按照公司提前解除合同論處,工作一年補一個月的規定執行。工作幾年補償幾個月的工資。
國有或大型股份制企業執行勞動法較好,民營企業執行較差。假如企業一搬了之,對不去搬遷新址的員工不執行補償規定,員工可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或法律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謝邀,企業原址因政府改造項目原因拆遷,搬到郊區相對遠的地方,這種情況的發生現今也較多,也屬正常。那么作為企業來說肯定會得到一筆補償款,然后按有關企業方案安置好職工。
企業老板會同其他領導人員前期就應做好動搬遷各方面的準備,如新廠房的建設實施,能有工業小區現成廠房租用最好,要抽出得力干部做好新廠址的前期準備。并且利用好老廠房剩余時間不多的時間,一方面抓好市場急需產品生產的同時,又要考慮對設備等方面搬遷準備方案,老板很煩,更重要的是對職工的安置工作的方案宣傳,讓職工也做好思想與家庭安排等的準備。
一般情況下,那么長時間工作下來,老員工對企業也有感情,出于此類拆遷情況,是政府行為,企業也是被動無奈,因此也理解企業老板的處境,大多數老職工也隨企業的搬遷而去,主要是企業在工資待遇,福利方面做出適當優惠。
在動遷方案中要有所體現,如郊區補貼,一次性加一級工資(平均數,也不多,根據政府的補償款平衡),車貼的增加,如交通條件不完善,老板要考慮包車,指定地點接送職工上下班等等,當然老板也要合理安排好動遷款的使用,提高職工的積極性,對老員工起到暖心安慰的作用,今后還是要以生產促進企業效益的發展。
國有企業由于拆遷不再生產了,上級對新老職工也會作出相應安置,如并廠去公司其它企業工作。對私企來說,不愿意去新廠工作或者說私企就此解散了,那也應按勞動法規作出相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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