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法雙倍賠償金怎么算
今天林律師為大家普及勞動法相關知識,廢話不說直接步入正題違反勞動法雙倍賠償金怎么算?
一、雙倍賠償金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7條,事實勞動關系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適用條件:
1、自實際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未簽訂的原因:(1)用人單位應簽不簽;(2)勞動者不簽,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零賠償”解除權行使期間為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但未規定超期不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賠償。(3)因不可抗力導致未及時簽訂。
第(1)種情況,用人單位必須賠償;但第(2)、(3)種情況,實踐當中認定不一,本周不予詳細闡釋。
3、補償周期:超過1個月未滿1年期間應簽不簽的工作日。
【注】:滿1年的當日,仍然未簽訂《勞動合同》,視為該日起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雙倍賠償金解構
法律規定的雙倍工資,第一倍工資即勞動報酬,體現的是勞動者以勞動換取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第二倍工資(下統稱“加倍工資”)沒有勞動報酬的性質,體現的是國家保護勞動者、懲罰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賠償。
因此,第一倍工資的數額沒有爭議,按照正常工作時間予以支付即可;加倍工資,則發生了“正常”與“應得”之爭。應得工資包含了加班費、津貼等其他費用,應得工資一般比正常工資多。
【注】:《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個部分。
三、加倍工資計算
不論是出于對法條的解釋,抑或是出于對市場經濟、利益平衡的考量,各地方對于加倍工資的計算標準處理不一。以北、上、廣、江、浙五地為代表,主要包括“應得工資”及“正常工資”兩種處理方式。
(一)北京
加倍工資應當以對應月份應得工資為計算基準。具有連續性、穩定性的工資項目組成予以計算在內,不固定發放的工資、獎金不予計入。
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與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仲裁處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28條,《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第21條。
(二)江蘇
加倍工資以應得工資為計算基準。包括計時、計件工資、加班加點費、獎金、津貼和補助,季、半年、年度獎金分攤入月。
依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2條。
(三)上海
加倍工資: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按照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為計算基數;仍無法確定,月收入扣除加班費、獎金等費用為準。
依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若干問題的解答》第3條。
(四)廣州
加倍工資以正常工資(標準工資)為計算基數。
1、雙固定用工模式
不足1月:定薪?定日??未簽約工作日
滿1月:定薪
2、一般用工模式
不足1月:正常工資?21.75??未簽約工作日
滿1月:正常工資
依據:《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參考意見》第18條。
(五)浙江
加倍工資以正常工資為基數:有約定按約定,沒有約定?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的,崗位工資?技能工資為計算基數;不能確定崗、技工資,以正常工資扣除績效、獎金、補貼的數額為基數;不能區分扣減項,以正常工資70%為基數。
依據:《浙江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處理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38條。
四、法律意見
1、北京、江蘇以“應得工資”為加倍工資的計算基數,上海、廣州、浙江是以“正常工資”為加倍工資計算基數,勞動者應當明晰自己的工資構成。
2、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一套合理、可行的工資賠償制度及勞動管理制度。
違反勞動法雙倍賠償金怎么算?跟隨林律師看真實案例:
2007年11月,劉曉惠開始在廣州市荔灣區安康信息咨詢服務部(以下簡稱安康服務部)工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劉曉惠在安康服務部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2009年12月31日,劉曉惠向安康服務部提交信函,其中內容包括:“……。1、從2010年1月1日起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2、支付從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雙倍工資差額共計67100”。自此日后,劉曉惠再沒有回到安康服務部上班。
2010年1月6日,劉曉惠到廣州市荔灣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安康服務部支付:1、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差額67100元;2、未提前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代通知金3000元;3、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6000元;4、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7500元;5、出具解雇證明,并協助辦理失業保險手續。
2010年3月24日,該委員會作出荔勞仲案字〔2010〕第93號裁決書,裁決:一、劉曉惠、廣州市荔灣區安康信息咨詢服務部雙方的事實勞動關系于2009年12月31日終止;二、廣州市荔灣區安康信息咨詢服務部自該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劉曉惠出具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三、駁回劉曉惠的其他請求。2010年4月2日,劉曉惠、安康服務部收到上述裁決書。劉曉惠不服該仲裁裁決,于2010年4月7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二審法院都沒有支持當事人雙倍工資賠償的請求。
結合案例,法院認為劉曉惠要求安康服務部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賠償的,不屬于勞動報酬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于仲裁時效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給付勞動者雙倍工資賠償,勞動者在一年內對此未提出權利主張的,按超過仲裁時效處理,不予保護。
勞動者對雙倍工資的主張有一年的仲裁時效,如果超過了一年時間勞動者提出了雙倍工資賠償的請求,法院是不支持的。
另外如果勞動者在一年的時間內提出雙倍工資的申請,也是分情況討論的:如果用工企業不提出時效抗辯,雙倍工資的計算時間,支付兩倍的工資的期間是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共計11個月;如果對方用工單位提出時效抗辯,則雙倍工資的賠償計算的起點是依據勞動者提起勞動仲裁的時間往前推算一年,計算的終點則是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前一日,一般小于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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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賠償。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賠償。”
《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賠償,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