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一般不會執行
因為沒有償還去世兒子的債務,年逾七十的老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發放養老金的銀行賬戶也被凍結無法取款,面臨著失去生活來源的困境,身患癌癥的老人醫藥費也無法支付。法院執行遇到這種情況該怎么辦?
養老金一般不會執行
據上游新聞報道,兩位今年分別73歲和71歲的老人被吉林省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他們用于發放養老金的銀行賬戶也被凍結不能取款。原因是兩位老人的兒子借了朋友一筆錢,還有40萬元沒有償還就去世了。朋友到法院起訴后,法院判決,死者的遺產價值大于債務,兩位老人及他們的孫女是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沒有表示要放棄繼承,所以應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借款本金及起訴之日起的利息。
這起官司的判決并沒有問題。雖說現代法律認為父母與成年子女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并不存在“父債子還”“子債父還”的義務,但民法也規定,債務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如果不放棄繼承死者的遺產,就需要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死者的債務,如果遺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繼承人對不足的部分不負有償還義務,當然其也可以自愿償還。
問題出在執行上。因為老人和孫女沒有履行判決義務,原告申請執行,法院于是將老人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限制消費,還凍結了老人的銀行賬戶。而根據老人方面提供的信息,兒子的遺產還沒有繼承,這些銀行賬戶中的財產,是他們的養老金,并不是繼承的兒子的遺產。這一點其實法院在之前的一份執行異議裁定中已經確認過了。早在2019年,債權人就申請了執行,法院當時也凍結了兩位老人的銀行賬戶。
死者母親提出了執行異議,并提交了包括銀行賬戶流水等在內的證據,證明其名下銀行賬戶的財產是其養老金,并不是繼承來的兒子遺產。當時法院對此予以確認,并在2019年7月5日作出裁定,認定申請執行人沒有提供證據證實死者母親繼承遺產,其養老金不是死者的遺產,因此支持死者母親的執行異議,解除了對其銀行賬戶的凍結,撤銷了對其實施的限制消費措施。
但是半年多之后,法院又恢復了執行,再次凍結了老人的賬號。難道是有了新的證據證明死者的遺產已經被繼承了?
另外,根據最高法有關規定,法院在執行時,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而死者母親身患癌癥,目前無意識、生活不能自理,只能靠呼吸機、導管流食維持生存,日常醫療費用開支巨大。
這些情況,法院在第一次受理執行異議時就已經知曉。即使有證據證明老人銀行賬戶中有繼承的兒子的遺產,法院也只能在這些遺產的額度內劃扣或者凍結,而不應該直接凍結老人賬戶,導致老人完全無法取款。不能取款,可能耽誤治療,有可能給老人的病情帶來影響。
那如果繼承人一直不繼承死者的遺產,債務人的權益如何保障呢?如果繼承人遲遲不進行繼承,又不放棄繼承,導致遺產長期懸而不決,會損害債務人的利益,債務人可以請求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對遺產進行處置,在處置所得中優先償還債務,有剩余則交還繼承人繼承。
養老金一般不會執行
法院執行關系到判決的最終實現,如果判決得不到執行,那無異于一紙空文,不僅無法保護勝訴一方的利益,司法權威也會受到侵蝕。但是法院執行也應該具有人道主義關懷,保障被執行人的生存權。正是出于這樣的原因,最高法規定,執行中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必需的生活費用,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能查封而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以上“養老金一般不會執行”內容已經介紹完了,在信息化程度高度發達的當下,法院有能力查清被執行人的財產和收入狀況,也可以估算被執行人生活必需的生活費用大概是多少,執行工作應該更加細致,在保障申請執行人利益的同時,也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