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償權舉例解釋
代位求償權舉例解釋
就代位求償權的實質來講,它當屬請求權,是一種債。按照傳統民法理論,債的發生事由自然應當可以成為代位求償權的發生原因。因此我們可以對代位求償權的發生事由做一個匯總,具體如下:保證及信用保險是從民法擔保制度中的保證發展而來的,它是就被保險人履約、信用等向債權人的一種擔保,在被保險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信用危機時,由保險人以支付保險金的形式履行保險合同項下被保險人的債務,由此,就產生了向被保險人追償的權利。
看你提這個問題,我認為你混淆了觀念。
代位求償權并不是你個人可以行使的,保險公司才有代位求償權的這個資格。當然保險公司獲得這個資格是有前提的。
那就是,如果因第三方責任造成的車輛損失,而第三方又沒有買保險的情況下,無法或者是無力對你的損失進行賠償。此時你可以讓你的保險公司先行賠付你的損失。
當保險公司賠付你的損失之后,你就喪失了向第三方要求賠償的權利,而保險公司將獲得你的代位求償權。他會去找第三責任方接頭,要回本該由第三方賠償的金額。
保證保險中保險人享有代位求償權利
為什么保證保險中保險人可以要求投保人提供反擔保(設定擔保)呢?其實質是為了保障保險人在履行賠償責任后產生的對投保人的代位求償權得到實現:通過向投保人或者擔保人(如有)進行追償,保險人得以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或其擔保人(如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而針對保險人能否向投保人追償的爭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一)》明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的,因財產保險的保障對象是被保險人,投保人不在保險保障的范圍內,故保險人可以根據《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投保人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保險合同糾紛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還進一步保證了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在保證保險中,保險人的代位權行使范圍既包括被保險人基于債權債務合同對債務人享有的主債權,也及于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享有的保證、抵押、質押等從權利。
名詞解釋:代位求償權“代位求償權”是一種轉移的請求權,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在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后,如果第三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尚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應將對該第三人享有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給保險人,由保險人代位行使。保險人所取得的這項權利,即為代位求償權。
如果你買了保險,一般是你的保險公司賠給你,你給A; 如果你沒買A買了,A的保險公司先賠A,A的保險公司代A向你索賠(代位求償)。
注:此次事故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則買了保險也不關保險公司的事。
代位求償權是保險常用名詞。保險人在將保險賠款償付被保險人時,被保險人依法轉移給保險人的某些權利。此種權利僅限于財產保險。 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包括兩種:
1、物上代位。保險人補償保險標的損失后,即取得對該標的的所有權。物上代位僅存在于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情況中。
2、權利代位。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損失,如果根據法律或有關規定應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保險人在先行賠償后,即取得被保險人向第三者索賠的權利。但這種權利不能超過保險人賠付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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