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同居是否觸犯法律
婚外同居是否觸犯法律
同居是男女雙方,不經過法律順序,純屬雙方自愿行為,當今社會較開放,此類現象並不少見。有好多青年男女,談戀愛不久就很隨便同居了,這類情況在當今現實生活中司空見慣。
同居短的3一5年,長的5一10年,到最后以分手為結局也不少見,倒霉吃虧的是女方。
在一般情況下,談不上負法律責任,雙方如果發生仼何矛盾,分手的很多,以我之見,只要雙方自愿脫離同居關系就可以,談不上負什么法律責任。
個別在同居中,涉及特殊觸犯法律,事例不包括在內,不知大家怎么看,不當請指教。
婚外情在中國法律里面,有一種情形是更可能構成犯罪的。具體就是,明知道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在制定時期類姘居,共同生活在一起,包括較長時間里公開或秘密在一起生活,就企鵝直播觸犯破壞軍婚罪,依照刑法應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除此之外,婚外情在中國大陸法律里面都不涉及違法;但在中國臺灣地區的法律里面,迄今仍保留著“通奸罪”,婚外情男女從法條上是構成觸犯本罪,只不過“通奸罪”早已經是休眠條款,司法實踐不再沿用。
由于現時代,婚姻關系首先就表征為法律關系,因此婚外情也必然會涉及到若干法律問題。例如,婚外情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的貴重禮物,法律是支持贈予方配偶依法索回的,因為婚姻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單方面處置夫妻共同財產。
著名的郎咸平郎教授,當年就利用法律空子狠狠地羞辱和制裁了翻臉的婚外情人。也就是說,婚外情人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而合法締結的婚姻關系受到法律的保護,此消彼長,也就導致婚外情在法律上存在著高風險。
另一方面,法律條文是一回事,司法實踐又是另一回事。雖然法律對尋釁滋事、故意傷害、侮辱、侵犯名譽等違法行為是由很明確的罪名和入罪規定,但各地對于合法配偶毆打、羞辱、傷害、中傷丈夫的婚外情人基本上是睜只眼閉只眼,只要沒有嚴重后果,不查不究。所以,中國各地屢屢上演的原配當街暴打小三打事件層出不窮,但受到法律制裁的沒有幾個。
所以,除了破壞軍婚罪之外,婚外情雖然不違法,更不犯罪,但是婚外情人關系存在著不明的法律風險,不僅反映在國外情之間的贈予、約定不受法律保護,而且在許多地方婚外情人一方遭受公開的侵犯也很可能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
婚外情人最好的出路不是這樣曖昧地維持下去,而是誠實地各自結束婚姻自由地在一起。對于受不了婚姻羈絆的人,也誠實地拒絕婚姻,對自己對他人負責。不愿結婚,又架不住催婚逼婚;結了婚又守不住,那是害人害己。最好的方式就是誠實地拒絕催婚逼婚,同時也提醒天下父母親朋,不要粗暴催婚逼婚,中國式豆腐渣婚姻之所以多,與社會上普遍的催逼婚習俗有很大關系。而豆腐渣婚姻與婚外情泛濫又脫不了干系。
我國婚姻法早就不承認事實婚姻了,只有登記結婚才受法律保護。否則,無論在一起生活多長時間,無論兩人是否均單身,都是非法同居。
既然不屬于婚姻的范疇,自然也就不構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登記結婚而言,一個人結兩次婚,也就是前一個婚姻存續期間又登記結婚一次,就會構成重婚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重婚是要判刑的。
其實,此案涉及的法律問題并不復雜,而更多涉及倫理道德的問題。小三因敲詐勒索受到法律制裁,絲毫不值得同情。比之對男方原配帶來的傷害,甚至可以說可恨。
七年所托非人,也就是說破壞他人家庭長達七年,并不是什么光彩的事。若想以此來博得他人同情,只能說價值觀出了嚴重的問題。如此父母,難怪培養出如此女兒。
依我之見:‘’事實婚姻‘’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屬于法律不承認丶不保護的男女同居關系,而‘’部分非法同居‘’行為卻是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
一,所謂‘’事實婚姻‘’,是指根據一九八六年三月國務院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該條例針對我國大部分農村地區經濟丶文化教育落后,交通不便的現狀,在貫徹《婚姻法》的基本原則的同時對于農村地區出現的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條件,但沒有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姻證書的適格男女的同居生育子女的現狀國家在政策和法律上加以認可為合法的事實婚姻的狀況。應當說改革開放以前,及上世紀八十年我國農村地區的經濟丶文化教育丶交通落后狀態,國家承認農村地區民間的‘’事實婚姻‘’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隨著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農村地區九年義務教育的普及,農村地區年青人法律知識的宣傳普及,國家與時俱進地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也切合發展的農村實際。因此,國務院于一九九四年二月重新頒布修訂后的《婚姻登記條例》,以及二○○三年全國人大修改《婚姻法》及隨后國務院頒布修訂后的《婚姻登記條例》都明確規定:我國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合法婚姻關系必須是在國家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并‘’領取結婚證‘’,登記和領證就屬于我國唯一合法的婚姻關系。
二,如上所述,所謂‘’事實婚姻‘’自一九九四年二月起國家就屬于不予承認和保護,一旦男女公民之間事實上出現了不依法登記領證的而長期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后發生糾紛,比如有的以事實婚姻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又該如何認定其性質呢?就如同本案例提問者所問‘’是否構成犯罪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貫徹《婚姻法》和適用《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處理未經登記結婚領取結婚證的男女雙方長期共同生活而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只確認雙方系‘’同居關系‘’,其同居生活期間的財產不是夫妻關系的共同財產,法院判決時僅解除雙方的同居關系,基于同居的男女雙方均屬于符合婚姻法規定結婚法定條件主體,其同居關系沒有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的社會危害性,因此,這個民間的所謂‘’事實婚姻‘’,即同居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這種同居關系是不具有犯罪性質的。
三,那么,本人為什么又認為‘’部分非法同居行為觸犯刑律構成犯罪呢?‘’
A,現實生活中,確有個別己婚男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同其他異性登記結婚,或者明知他人系有配偶之人仍與其‘’同居‘’對外以夫妻相稱的,那么,這種‘’非法同居‘’行為就屬于構成‘’重婚罪‘’的犯罪的行為,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構成重婚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留。
B,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還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配偶而與之同居或結婚的,構成破壞軍人婚姻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以上兩種‘’非法同居‘’行為就已經觸犯刑律構成犯罪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男人結婚20年后雙方感情破裂,與婚外戀人同居,犯不犯法,就得看原來結婚合不合法,受不受到法律保護,才能給出結論。
如果原來是沒有領取結婚證,還是按照被廢除了25年老的婚姻方式,以習慣法組成的家庭。在法律上,夫妻身份得不到認可,就不是合法夫妻,不受法律保護。雙方就還是個自由身,就有選擇自己對象的權利。
如果20年前結婚,是領取了結婚證的,就得到法律的認可,是合法夫妻,受到法律保護。夫妻雙方就必須得遵從法律的約束,自覺的規范自己的行為。一方出軌,如果得不到對方的諒解,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如果你的丈夫和你是合法的夫妻,結婚20年后,由于是夫妻感情不和,導致家庭破裂。在事實上他已經與你辦理了離婚的手續,他與戀人同居就不違法。如果你們只是分居,沒有離婚,還是合法的夫妻。丈夫與戀人同居的話,只要事實在,就不是違法了,這是屬于犯了重婚罪。
可以判刑,已構成重婚罪。只要雙方成雙入對的同居,對外又以夫妻名義公開的同居的,他們的前妻或前夫任何一方向公安機關舉報,通過偵查取證,有事實存在,可釋為事實婚姻,構成重婚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有二種,一種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婚內(有領結婚證沒離婚的)又與另一人領結婚證的,第二種是事實上的重婚,即婚內又與另一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這二種情況都是重婚行為,重婚罪可判二年以下有期投刑或拘役。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婚外同居是否觸犯法律“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