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結婚證有孩子算不算事實婚姻
什么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大多數人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事實。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進行法律規定的登記,本質上是不合法的。
我國存在事實婚姻么?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盡管我國《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法律上規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關鍵點是你們雙方的同居時間。法律規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建立同居關系的是事實婚姻,事實婚姻同在民政局辦理結婚證的婚姻關系是一樣的,兩者都適用《婚姻法》的規定。但是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需要先去民政局辦理結婚證,再根據離婚程序辦理離婚。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形成事實婚姻,即使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仍然可以認定是重婚。
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有何區別?
(1)事實婚姻雙方都有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無。
(2)事實婚姻雙方有公開性,對外公開“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一般具有臨時性。
(3)事實婚姻雙方均無配偶,而非法同居則存在一方或雙方均有配偶的情況。
事實婚姻成立的條件
同居雙方自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達到法律魂靈(男22、女20)雙方自愿結婚、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同居必須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按照《婚姻法》規定,1994年2月1日前沒有領取結婚證的,生活在一起的。并且生育自己的小孩,婚姻法承認事實婚姻。
凡是1994年2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孩,沒有領取結婚證的,按同居關系處理,你們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雖然生育的小孩與婚生子同等的權力。
但你們的婚姻關系是無效的,直至你們領取結婚證,才能成為合法夫妻,如果在2016年1月1日前,超計劃生育二胎,是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的。除2016年1月1日起全國放開二胎生育政策。
有證件才能得到國家認可,才會得到法律保護,有了孩子只是說明一起生活的事實,并沒有得到國家法律的認可。直白點:你這樣的夫妻生活在左鄰右舍心中的,萬一有什么需要法院處理事情的的話不受法律保護的,在說你沒有結婚證,有可能孩子上不了戶口吧。
謝頭條邀請,如果有結婚證的,可以認定事實關系,沒有結婚證的,同居關系,但可以去補辦結婚證,這才事實婚姻了,如不辦,不受法律保護的,自認倒霉,孩子拿不到一份錢的,有了結婚證,還好一些,能保障孩子生活無憂。
1、不屬于事實婚姻,不受婚姻法保護。2、可就財產和子女撫養起訴。3、財產以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共有原則進行均分。需要證據。4、孩子撫養,從各方的撫養能力及對孩子的有利考慮,不撫養的一方,需要支付撫養費用。
按你們現在的情況頂多只能算是同居關系,雖然有夫妻行為,但法律上是不承認的,一切都要以結婚證為前提的婚姻關系才算是合法的,就算有小孩也是沒用的,除非辦理合法證件才算事實婚姻關系。在這種事實婚姻里如果不能繼續維持狀態要分開,只要雙方協議好孩子撫養問題就可以了,法律上你們各自都屬于單身,不存在夫妻關系。
還是覺得談戀愛之間都要做好避孕準備,別未婚就懷孕這樣傷害了自己,遇到渣男了主動權又不在自己會更是種傷害,談戀愛吃個避孕藥戴個環是沒傷害的,只有自己懷孕流產刮宮才是再再傷害的。你得自愛自重。
有人認可,你就是。沒人認可,你就不是。找新婚姻法讀一遍即可!
如果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義同居,且雙方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的,屬于事實婚姻。
如果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后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雙方屬于非法同居,不是事實婚姻。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即可認定為事實婚姻。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不補辦結婚登記的,其關系為同居關系,不視為事實婚姻。
只能說同居關系,這樣都算的話,那怎樣叫合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