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算不算合法夫妻
其實,我國的法制并不是那么嚴謹,特別是婚姻法,記得當年我自己,婚姻就是家人做主,媒妁為憑,領結婚證時我根本就沒有在場,單憑男方送點禮就決定了我的終身大事。沒有男有情女有意的所謂受法律保護的婚姻,又有什么存在的意義呢?不過是社會問題一個隱而未發的毒瘤。為此有錯脫了多少紅顏的一生。只希望我們的法律執行機構和人員能夠嚴謹對待,因為家是國家社會穩定的細胞個體。
從法律的意義上來說不算,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沒有結婚證就成為了夫妻,這樣的夫妻只能說在大家的眼里是夫妻,大家都認可他們的夫妻關系,但是在法律上是絕對不會承認他們之間的夫妻關系的,甚至可以嚴重點說他們算是非法同居是違法的!
所以我的建議是既然都已經認可了對方,那么就抓緊時間去把結婚證領了,這樣在法律上你們也是夫妻了,而且還受到法律的保護!
現在中國65歲以上的老人因為老伴病故,幾年后為了不給孩子增加負擔找個伴一起過日子,不領結婚證可能有幾百萬對吧,算不算夫妻,應該說算,從法律上看,是非法的,但為了日后不給孩子增加麻煩,不領政好處多。
沒有結婚證應該不算結婚,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不管什么原因兩個人走到一起,有了婚姻事實也屬于非法同居,既然相愛為什么不到民政局領結婚證呢?既不要無視法律的存在,也不要鉆道德的空子。
謝邀!手機答。
法律認定的夫妻定義有兩種參考解釋,1,已具備結婚條件,并領取結婚證書。2.已成為夫妻之實,且已履行夫妻關系中的責任和義務,但并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為事實婚姻。
在我的農村老家,這種第2種情況比較多。1是結婚年齡不滿足結婚條件。2是法律觀念淡薄,已經得到全村老少的祝福,這是約定俗成。
但蛋蛋巴巴需要提醒的是,法律只會越來越完善,為了不必要的糾紛,已滿足結婚條件的已婚人士,還是盡快領取結婚證。
謝謝。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算是夫妻。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結婚條件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如果沒有辦理結婚手續,而事后也沒有到民政部門補辦,不符合合法夫妻的生效要件,是同居關系。 要看是在什么時候了,在<<新婚姻法>>實施之前,在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就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當地群眾也公認是以夫妻關系為目題而共同生活,即為事實婚姻,應該算合法夫妻.新<<婚姻法>>是1994年2月1日起實施的,沒事實婚姻這個慨念了,也就是說新<<婚姻法>>實施后沒結婚證的婚姻是不算合法夫妻的.(補辦的除外)
沒有結婚證的夫妻不是合法夫妻,不受法律保護。如果有了兒女和共同財產,并且公開舉行了結婚儀式,公眾認可。也只能算事實婚姻。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實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屬于同居關系。沒有登記就沒有法律的保護,國家不承認同居是合法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