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未婚同居犯法嗎
一、什么是未婚同居?要分清楚三種情況。
未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以非夫妻名義公開或秘密地共同生活的一種兩性關系。根據實際的生活情況,未婚同居分為以下三種情況:雙方都有配偶的未婚同居、一方有配偶的未婚同居、雙方都無配偶的未婚同居。一般我們說的未婚同居主要講的是雙方都無配偶的未婚同居。此種未婚同居在現在的都市生活比較普遍。特別是外出打工者聚集的地方,雙方基于各種原因會選擇未婚同居在一起,互相照顧、互相幫忙,彼此溫暖對方。
二、未婚同居,要具體分析是否有配偶等情況。
未婚同居是否違法,是否受法律保護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此時,對于形成事實婚姻的婚姻狀態,法律是給予保護的,此時的未婚同居并不違法。而對于未形成事實婚姻的,未婚同居的行為不合法,但是也不是違法的。
也就是說,未婚同居(無配偶)的雙方對是否選擇同居可以自由決定。沒有任何人可以阻止雙方同意的未婚同居,只是此時的未婚同居不受法律的保護,一旦發生糾紛了,則法律不會像保護正常結婚的夫妻一樣保護未婚同居者的利益。
如果未婚同居,但可能會有財產等其他方面的糾紛發生,建議事先咨詢相關律師,處理財產問題。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的,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要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在1994年以前未婚同居符合實質條件的,屬于事實婚姻,此時這段婚姻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在1994年以后未婚男女生活在一起則按照同居關系進行處理,此時未婚同居沒有合法與違法之說,只是這段關系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
未婚同居在現在的社會中已經是一種司空見慣的現象了,很多情侶在沒有結婚之前,出于各種原因都會進行一段時間的同居生活。由于同居生活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在未婚同居的男女之中,如果一旦發生了糾紛,甚至是分手,那么無論是在經濟,還是在子女方面都會出現很多的問題。所以對于未婚男女,特別是熱戀中的男女來說一定要慎重選擇。
大家一定要清楚一個基本的法律理念,對于公民而言,法律主要的作用是約束。法律告訴你的是哪些事情是不允許做的以及做了會有什么樣的后果。反過來說,如果沒有法律明文禁止,那就是可以做的,即我們所說的“法無禁止即可為”或“法無禁止即自由”。與之相對應的另一個概念是“法無授權不可為”,這句話是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必須經過法律授權。由于國家公權力的力量太大,沒有法律的限制很有可能成為脫韁野馬,對公民造成“權力的濫用”,基于此,只要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都不允許做。
弄明白這個基本法理后,這個問題的答案就呼之欲出了。男女的同居問題屬于針對公民的,那么有沒有法律規定不允許未婚同居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中,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這里面的結婚也包括事實婚姻,即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這里面即便不以夫妻名義同居也構成犯罪。
除了上述兩種情形外,并沒有其他法律對未婚同居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規定,因此,在不觸犯上述兩種情形下,男女未婚情況下自愿同居不屬于違法情節。
男女未婚同居并不犯法,前提是在兩個人自愿的情況下,并沒有產生性交易,排除賣淫嫖娼的情況,但是男女同居受到道德的譴責,也會給個人以后的生活帶來影響。
上大學的時候,李強被班里一個女孩的美麗所傾倒,開始展開瘋狂的追求,于是兩個人很快就墜入了愛河,大四的時候,兩個人同居住在了一起,過起了甜蜜的生活。
可是最終因為兩個人因為工作的分歧還是分手了,女孩想李強跟自己回家,可是李強想留在這個城市,分手的時候,兩個人覺得昏天暗地,但是還是這樣離開了。
一年之后,李強又有了新的女朋友,又開啟了甜蜜,可是就在有一天,那個同居的女孩又回來找到了李強,新女友當然不會放手,但是李強猶豫了,因為女孩說,“她們已經如同夫妻過了一年多的生活,現在人人都知道她和李強在一起同居”。就這樣,三個人都陷入了深深地苦難。
男女未婚同居違法嗎?現在我不知道是不是違法,以前肯定是違法的!
我們九幾年的時候,出門打工,男女未婚不得同居,主要體現在租房子的上面,很難租到房子。
為什么未婚男女租不到房子呢,因為有相應的政策,不準房東把房子租給未婚同居的男女。是夫妻必須有結婚證,房東才能租房子給他們。
不僅如此,那個聯防隊總是成群結隊的半夜來到出租房進行查房。沒有暫住證的遣送回原來老家,走到半道把人扔下來是常有的事。查到沒有結婚證的男女在一個房間里,抓起來送到派出所處理。
本來房東是不租給沒有結婚證男女們的房子的,可是房子一旦租了,房東看到的要么就是一個男的,要么就是幾個女的,但是夜里會出現有人偷偷摸摸的進到房間里。所以當年聯防隊也抓住幾次未婚同居的人,最后都送到派出所了。當時很嚴重的,有的被打的不輕,拘留!
現在好像沒有聽說這種事情了,反而聽到很多未婚同居的事情。
大家一定要清楚一個基本的法律理念,對于公民而言,法律主要的作用是約束。法律告訴你的是哪些事情是不允許做的以及做了會有什么樣的后果。反過來說,如果沒有法律明文禁止,那就是可以做的,即我們所說的“法無禁止即可為”或“法無禁止即自由”。與之相對應的另一個概念是“法無授權不可為”,這句話是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必須經過法律授權。由于國家公權力的力量太大,沒有法律的限制很有可能成為脫韁野馬,對公民造成“權力的濫用”,基于此,只要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都不允許做。
弄明白這個基本法理后,這個問題的答案就呼之欲出了。男女的同居問題屬于針對公民的,那么有沒有法律規定不允許未婚同居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中,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這里面的結婚也包括事實婚姻,即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這里面即便不以夫妻名義同居也構成犯罪。
除了上述兩種情形外,并沒有其他法律對未婚同居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規定,因此,在不觸犯上述兩種情形下,男女未婚情況下自愿同居不屬于違法情節。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早已經刪除了“非法同居”中的“非法”二字。取而代之的是“同居關系”。
對于未婚同居的,即雙方都是未婚的男女共同生活的,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勵,不在法律調解的范圍內。
對于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屬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為,是離婚損害賠償的理由。婚姻法中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對有配偶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應視為重婚,法院不但應一律解除他們的同居關系,還應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
男女朋友在雙方都自愿的情況下同居是不違法的,但是有幾個問題需要注意。
第一個問題,同居不相當于事實婚姻,就算不小心懷了孕有了孩子也不屬于夫妻關系。
我國自從1994年2月起就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只有辦理婚姻登記的男女雙方才算是夫妻關系,所以雙方切不要認為同居生活了很久或者已經有了孩子就是合法夫妻。
第二個問題,雙方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誰出資屬于誰并不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配。
第一個問題已經說了同居再久也不屬于夫妻關系,但是有很多小情侶可能同居生活了很久,財產也發生了混同的現象,但是如果兩人走到分手的地步,那么這期間的財產一般按照誰能證明是自己出資購買的就屬于誰而并不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進行分配。
所以同居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如果雙方是真心相愛,那么盡快辦理結婚登記結成合法夫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