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行為和不合法行為
合法行為和不合法行為
前言
貌似簡單的問題,卻非常容易引起誤解的問題。
核心不在于“違法”這個詞語,而在于“犯罪”這個詞語,了解犯罪是什么,就能了解違法是什么?
什么是犯罪?
就是觸犯了刑法所禁止的行為,就是犯罪。
比如故意傷害他人達到輕傷以上,就符合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罪。傷情未達到輕傷以上的,就不符合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此時不能以刑法對其進行處罰。
但故意傷害行為總應該受到譴責,立法者便制定了比刑法處罰更輕的法律來對其進行處罰,這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
故意傷害行為由刑法規制,就是犯罪;但故意傷害行為由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規制,就是違法。
違法與犯罪之間的區別
2018年范冰冰繳納8.8億人民幣稅款后成功逃脫牢獄之災,這并非是范冰冰后臺有多么利害,拋開學理上的爭論,是范冰冰這種行為并未觸犯刑法,不是犯罪行為而是違法行為。
但范冰冰的行為要是發生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其下場跟當年的劉曉慶一樣,確定身陷囹圄。
造成兩者之間不同的下場,是因立法機關在2009年2月28日對逃稅罪(原偷稅罪)進行了修改,增加了逃稅罪的初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
在滿足3個條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一是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二是繳納滯納金;三是已受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范冰冰利用這個條款成功規避刑事責任。
總結
違法與犯罪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違法不等于犯罪,犯罪卻一定是違法。兩者屬于從屬關系,違法是上位概念,而犯罪屬于下位概念。
行政違法行為如下:
1、實質性行政違法。又稱實體上的行政違法,是指行政主體的行為在內容上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的實質性要件。
2、形式性行政違法。又稱程序上的行政違法,是指行政主體的行為在形式上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的形式性要件。
3、內部行政違法。是指行政主體在對其內部機構、人員及內部事務的管理中所發生的行政違法行為,包括內部實體違法和內部程序違法、行政編制和機構設置違法,
4、外部行政違法。是指 行政主體行使 行政職權,對外部事務進行管理時發生的違法行為,如 稅務機關違法征稅,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違法吊銷 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
5、作為行政違法。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行政法律規范規定的不作為義務,如濫用職權。 作為行政違法和不作為行政違法。
6、不作為行政違法。不作為行政行為是指以消極不作為的方式表現出來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或行政確認的不準許。
合法與不合法,違法與不違法這兩種評價標準兩者不同。
違法是必須違反法律的規定。對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規定來說,法無明文不為罪的,也就是說在法律規定之外的,都是可以的,即不管是不是符合道德的規范等。因為法律就其本身來說,它不是十全十美的,所以它是有漏洞的,只有觸犯了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才是違法,才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不合法指你在漏洞里做事,就是邊緣人士,雖然行為是法律所不提倡的,但是他沒有明確指出這就是犯罪,那么理所當然就不構成犯罪行為。比如:未婚同居是不合法行為,但并不是違法行為.
首先你得知道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簡單的說,就是內心和外在表現的統一,并且有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
甲說: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你=不會產生法律拘束力。民事行為=意思表示+合法或違法 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合法行為。甲乙就買賣地溝油,簽訂合同, 有意思表示=民事行為=合同成立 意思表示違法≠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無效。甲贈與乙一副油畫,合同約定:乙不得轉讓,只能用與收藏。事后乙果然轉讓。甲乙之間的贈與合同=有效=民事行為 但是合同限制了乙對該畫的所有權=合同內容違法無效=乙的事后轉讓有效 這樣的解答你應該明白吧?
從廣義來說是對的。不合法也就是不合乎法律的規定,與法律規定相抵觸的行為,也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一般情況下,人民政府各個機關代表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需要具有可執行性.可操作性,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框架之下,如果作出的行政行為沒有了法律的前提,將來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要采取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那該行政行為就失去了法律的前提,沒有了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也只能宣告該行政行為無效。
其實在大城市發展的家長面臨這樣的問題更多,戶口在老家,而城里沒有戶口難上學或者上學貴,這樣就產生了很多回戶籍所在地上學的問題,轉學成了很多學生上學的攔路虎。當然,并不是想轉就能轉的,還要完成一些必要的手續。我給大家說一下必要的過程:
接受學校開出接收證明;
家長拿著接收證明去原學校輸轉學證明,多備幾份;
拿證明去原就讀的學校蓋章,然后又拿去轉入學校主管部門蓋章;
拿著蓋好章的手續去原就讀學校蓋章,并留下轉學回執,再到原教育局蓋章,也留下一張轉學回執;
拿著剩下的蓋完章的手續交給轉入學校,由就讀學校交給教育局一張回執,學校自己留一張;
當然,看著過程好像挺復雜的,其實去咨詢一下就非常明了的。當然,目前全國的學籍已經聯網了,想轉入原戶籍所在地就讀,并不是很麻煩的事情,上面那所有的都可以省去。最關鍵了問題成了戶籍所在地的學校能否接收的問題,無數家長就被卡在這個地方,導致后續的根本沒法辦。其實也好辦,義務教育法在這方面已經作了相關規定:
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就近入學。“
如果所有學校都不接收,那可以及時與戶籍所在地的教育局溝通,如果還行不通,那就只能借助法律了,可以去法院起訴當地教育局或者政府了,一告一個準。當然,能花點錢就花點錢吧,通過法院途徑確實是很麻煩的,國情所致,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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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合法行為和不合法行為“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