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律師:多份遺囑以哪份有效
在一些影視作品中,我們會看到出現多份遺囑的劇情,那么,多份遺囑以哪份有效?隨著現實生活中,大家法律意識的不斷加強,越來越多人懂得用法律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今天就讓北京遺產繼承律師為大家具體介紹一下多份遺囑并存的效力認定。
遺囑是遺囑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處分個人財產或其他事務,并在其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為。在現實生活中,經常會發生一個遺囑人立有數份在內容上不同的遺囑的現象,這時應區別情況確定各個遺囑的效力:
一、要對各個遺囑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看其是否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
1、遺囑全部無效的:
① 遺囑被確認為全部無效后,全部遺產按法定繼承方式處理;
② 法定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偽造、篡改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其應繼承份額由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
③ 如果沒有其他法定繼承人繼承的,則該財產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2、遺囑部分無效的:
① 遺囑被確認為部分無效后,如果無效部分所涉及的財產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仍為原所有人所有;
② 如果無效部分屬于遺產,則該部分遺產按法定繼承方式繼承;
③ 其他有效部分仍按遺囑繼承。
二、多份遺囑并存如何認定效力?公證遺囑具有高于其他遺囑的法律效力。
公證員代表國家行使證明權,其所辦理的遺囑公證,具有真實、可靠、方式嚴格、證明力強的特點,可以有效杜絕繼承人、代書人、見證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對遺囑內容進行偽造和篡改,具有無可爭執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可靠的證據性;同時,從遺囑人的角度講,代書等其他形式的遺囑與公證遺囑相比,要件松散,易于被人偽造和篡改,如果允許其變更、撤銷經過公證的遺囑,會使遺囑人產生不安全感,擔心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偽造遺囑來否定公證遺囑的效力。
1、立了兩份遺囑,且內容沖突,該怎么辦?
我國《繼承法》第20條明確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
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
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由此可見,當遺囑的內容不沖突的時候,各份遺囑同時適用,互不干涉;當存在內容沖突的遺囑時,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設立的公證遺囑為有效,其他遺囑無效;如果只存在一份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執行遺產分配,其他遺囑無效;當不存在公證遺囑的情況下,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2、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高于遺囑的效力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
,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因此,
我們可以得知,當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出現沖突的時候,以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執行遺產分配。
3、遺囑人自書遺囑能推翻公證遺囑嗎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那么存在遺囑人自書遺囑,并寫明以往公證遺囑無效的情況嗎?這種行為合法嗎?應該以哪一份遺囑為準?
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例如:有人立的兩份遺囑中第一份是公證的,第二份是自書遺囑。在第二份自書遺囑說明第一份公證遺囑作廢,但并不合法,自書遺囑不能撤銷公證遺囑。如果想以第二份遺囑內容為準,則需再做一次公證。
大興遺產繼承律師:多份遺囑以哪份有效的法律常識:遺囑人立有多份遺囑的,要先審核各份遺囑的效力問題,然后再核實各份遺囑的內容是否有沖突。一般的遺囑糾紛都是對內容的爭議,多份遺囑內容有沖突的,原則上應以最后一份遺囑為主,但是有公證遺囑的應以公證遺囑為主,公證遺囑具有高于其他遺囑的法律效力。關于多份遺囑以哪份有效的相關知識就介紹到這里,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的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