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和人損賠償有哪些區別?
1.工傷賠償要求具有勞動合同關系,傷害發生在勞動時間內或者上下班途中。人身損害賠償不要求上面的條件。
2.工傷構成殘疾或死亡,按工傷傷殘等級和死亡的賠償標準,后者按照人身損害傷殘等級和死亡的賠償標準。工傷賠償沒有精神損害撫慰金,人身損害構成傷殘或者死亡,有精神損害撫慰金。
3.傷殘鑒定機構不同,工傷由人社局工傷保險科鑒定,人身損害由社會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鑒定。
4.賠償主體不同,工傷賠償由人社局工傷保險基金賠償,單位沒有上保險的,由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賠償金額賠付。人身損害賠償由侵權人賠償。
很多勞動者在工作的過程中遭受了身體受傷,由于不懂相關法律規定,于是就不知道用什么樣的方法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有時會把勞動工傷案件當作普通的人身傷害賠償案件處理。由于適用案由和法律條文不一樣,所得的賠償也不盡相同,甚至相差很大,具體差別如下。
一、發生的基礎關系不同
工傷的前提是勞動關系,這里的“勞動關系”是法律特有概念,不是普通意義上的勞動,是適用勞動法律的關系;人身損害卻是一般的雇傭、幫工、承攬過程中的發生的身體損害。
二、適用法律不同
工傷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配套勞動法規調整。
一般人身傷害案件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及人身損害司法解釋。
三、處理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處理。
一般人身傷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審理。
四、賠償標準不同
工傷案件沒有城鎮和農村居民之分;一般來說,工傷的賠償數額高于人身損害賠償。
一般人身傷害案件要根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
五、舉證責任不同
按照法律規定,工傷糾紛對勞動者的傷害事實、工作年限以及工資標準有爭議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就直接采信勞動者的主張。
一般人身傷害案件,受害者對自己的傷害以及工資標準由受害人自己負舉證責任,受害人舉證不力的,就要承擔不利的后果。
六、責任劃分不同
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不給勞動者劃分過錯責任。
一般人身傷害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如:三七開、二八開)。
七、傷殘鑒定機構不同
工傷由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適用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一般來說,對于同一種傷情,工傷傷殘等級要比交通事故等的傷殘等級更有利于傷者。
一般人身傷害由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適用的標準則是人身損害或交通事故鑒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同樣的傷情,勞動鑒定的標準比司法鑒定的標準要高一級)。
八、賠償主體不同
工傷的一方當事人是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另一方則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必須有營業執照,工程層層轉包的,由具備法人資格的發包方承擔)
一般人身損害案件的主體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賠償能力遠遠不如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
九、具體訴訟時效的起算不同
工傷認定申請的時效是一年,傷者及其家屬應在受傷害或職業病鑒定后1年之內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傷殘鑒定后,何時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賠償,法律對此不嚴格執行一年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規定,根據具體情況掌握。
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訴訟時效是1年,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
十、程序不同
工傷一般分為四階段:確認勞動關系、工傷認定、傷殘鑒定、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才進入訴訟;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直接進入訴訟
除此之外,你還要了解它們與其他賠償(精神撫慰金)之間的關系。
工傷賠償沒有精神撫慰金一說,如果在工傷賠償中,傷者及其家屬一方在勞動仲裁或訴訟中提出精神撫慰金,則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一般不會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而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只要存在傷殘等級就會有精神撫慰金的賠償,一般各地掌握在一個傷殘等級為2000元-5000元的賠償標準。
包括工傷和視同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二、人身損害是指人的身體受到的損傷以及由此引起的財產和人身方面的損失。
第三、工傷與人身損害的區別 1、發生的基礎關系不同。工傷的前提是勞動關系;而人身損害卻是一般的雇傭、幫工、承攬過程中的發生的身體損害。 2、賠償標準不同。工傷案件沒有城鎮和農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要根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 3、適用法律不同。工傷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配套勞動法規調整;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適用《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及人身損害司法解釋。 4、處理機構不同。工傷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處理;而一般人身傷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審理。 5、傷殘鑒定機構不同。工傷由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適用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而一般人身傷害由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適用的標準則是人身損害或交通事故鑒定標準。6、舉證責任不同。按照法律規定,工傷糾紛對勞動者的傷害事實、工作年限以及工資標準有爭議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 7、賠償主體不同。工傷的一方當事人是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另一方則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而一般人身損害案件的主體可能都是自然人。8、責任劃分不同。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一般人身傷害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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