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繳社保合法嗎?
按勞動法是不合法的。
勞動法規定只要過了試用期,企業應該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在三十個工作日內為職工申請辦理社保。不辦理社保的要求給予勞動者兩倍工資差額補償。
但是現在由于經濟環境,各行各業生存艱難,如果為每個職工辦理社保的話,公司將又多出一筆支出。已京東為例,近年為員工繳納社保和公積金高達17億元人民幣,社保看似攤分到個人身上很少,綜合起來對企業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所以大部分小企業一般不給職工繳納。
如果企業不給繳納,可以向當地社保部門反應,帶上相關證據,比如工資條或者工資卡流水明細,廠牌等,只要能證明你在這里工作,而且企業確實沒給繳納保險的證據就行。
企業不給員工交納社保是屬于違法行為,那么如果遇到這樣的情況,我們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在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只要企業單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就應該依法為員工繳納相應的社保,所以說在法律當中它是有明確的規定的。
但是如果對于一個企業單位來講,實際上很多企業單位無視法律的存在,也就是說寧愿不可為而為之,這種現象發生的話,當然只有通過我們員工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合法權益,一方面我們可以通過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有效的舉報和投訴,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通過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一個仲裁處理。
那么這兩方面一般情況下,只要是你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你曾經在這家企業單位工作過,都是可以得到有效的解決的,并且會責令要求工作單位按照限定的時間之內,給自己的員工補交相應的社保待遇,所以說通過法律途徑完完全全是可以解決這樣的爭議的,但只不過就是你要在提請申訴之前,或者說提請勞動仲裁之前,一定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你這這家企業單位的職工才可以。
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絕對是違法的,這巳經是常識了。
按照《社會保險法》規定:任何企業都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按時足額為職工繳納社保。可以說企業為員土繳納社保是法律強制規定,誰不執行誰就違法。
對于員工來說,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保,怎么辦呢?
一.員工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且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同時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社保。
二、目前社保繳納已經進行了變革,從2019年1月1日起,繳納社保費交由稅務部門收取,這樣做的好處就是可以避免用人單位逃避社保費用繳納。如果一旦有用人單位不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可以到稅務部門投拆。那么,對用人單位沒交或沒有繳滿社保的會受到嚴查,會給用人單位的震懾和惶恐。
作為員工要記住,用人單位如果不給你繳納社保,可以投訴,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給交社保,表面上看到到手的工資會多一點,但是從長遠來考慮你是虧大了。
不說法律問題,傻子都知道不給買社保,是違法的。我們說現實存在的幾種情況:1,入職前就談好不買保險,簽有自愿不買社保的協議(就是不買社保,接受就干不接受就不干。自己不想買,怕扣工資或本來就不打算干長遠,或自己以個體名義已買有社保。當然這個協議也是不合法的)。2,老板開始說買,干幾年了,還沒給買,欺騙加拖延。對于第二種情況,如果還想繼續干,又想買社保,那就匿名投訴吧,電話投訴12345,網絡投訴,各政府網站都有投訴的平臺,很方便,而且都會有回復,都會認真處理。直接和老板爭取或舉報,會對自己不利,畢竟社會就這樣。如果干了很多年,一直沒買保險,自己不想干了,又要爭取自己權利,那就勞動仲裁。注意保留證據:勞動合同,沒有合同也要有能證明你在這工作的證據,比如每個月的工資條,工號牌,公司花名冊,簽到考勤記錄,入職和離職的手續等等,要求給予補償或補繳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