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扣押證件合法嗎?
用人單位扣押證件合法嗎??????????????????????????????????????????????????????????????????????????????????????????????????????????????????????????????
不能扣押。《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其他證件包括學歷證書、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用人單位錄用職工必須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遵循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原則,保證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用人單位只有在生產經營需要并能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法》第3條規定的各項權利時,方可錄用職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等,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和其他合法證件。也不允許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一方確定保證人,并由保證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以擔保勞動合同的履行。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明確規定,禁止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收取保證勞動合同訂立和履行的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禁止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件、工資檔案、人事檔案、社會保險檔案。
但在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不依法辦事,違法收取保證金等,勞動者為了就業,不敢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直到解除勞動關系時寄希望通過仲裁或者訴訟手段給予救濟。還有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以扣押丟棄人事檔案、社保檔案等手段予以制裁,導致勞動者再就業困難,利益受損。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前,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很多網民和讀者都反映,希望對這些問題從司法解釋上也加以規制。”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對記者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后認為,這些要求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所以,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扣押證件通過什么途徑維權?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在招聘階段需要通過居民身份證核實勞動者的身份,需要通過相應技能證書核實勞動者具有的相關資格和技能,核實以后用人單位就應當歸還這些證件。有些用人單位因資質等原因需要使用勞動者的證件,或是由單位出資為勞動者取得了相關證件,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就不歸還證件,但這些證件是屬于勞動者所有,單位如果出資進行了培訓,可以簽訂培訓服務期協議等,而不能扣押相關的證件。如果扣押相關證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發生扣押證件的問題勞動者要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因為不屬于勞動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所以不能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文章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用人單位扣押證件合法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