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怎么處理
??近年來,由于企業經營和發展的需求,企業的宣傳推廣不可或缺,而網絡推廣因其傳播速度快、價格低廉、影響范圍廣等優勢,逐漸成為企業宣傳推廣的主要方式。但殊不知一旦對此疏于管理,將給企業造成不可避免的損失,這里我們就來簡單的說說這風險的背后——著作權侵權。
一、什么是著作權?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者對其所創作的作品享有的權利,或者說排他的獨占權,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是作者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的合一。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均享有著作權。
二、著作權侵權
(一)淵源和成因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官網、官方微博微信等媒體平臺成為企業宣傳的重要途徑。然而,企業在官網、微博微信官方賬號的運營過程中,往往對引用的文章、圖片等作品的著作權問題不夠重視,導致著作權人將有關單位起訴至法院,一方面造成了經濟損失,更為嚴重的是損害企業形象。
(二)著作權侵權糾紛的現狀
數據來源
案例來源:Alpha案例庫
案由: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
案件數量:480725件
數據采集時間:2019年10月28日之前
1、案件數量呈逐年遞增趨勢
從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例數量的在逐年增加,且增加的速度也在加劇。
2、多發生在經濟發達地區
從地域分布來看,當前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例主要集中在北京市、廣東省、浙江省,分別占比20.12%、19.11%、15.10%。其中北京市的案件量最多,達到96731件。(注:此處顯示該條件下案例數量排名前五的省份。)
3、單項案由最多的是“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
從上面的案由分類情況可以看到,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當前最主要的案由是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侵害其他著作財產權糾紛,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
4、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多數一審即告終結
從上面的程序分類統計可以得出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下當前的審理程序分布狀況,其中一審案件有405520件,二審案件有58534件,再審案件有1444件,執行案件有14773件。并能夠推算出一審上訴率僅為14.43%。
5、一審裁判結果多為“撤回起訴”或“全部/部分支持
通過對一審裁判結果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目前撤回起訴的有195903件,占比為48.31%;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06224件,占比為26.19%;其他的有91354件,占比為22.53%。
6、案件標的額多數較小
通過對標的額的可視化分析可以看到,標的額為50萬元以下的案件數量最多,有316078件,占99.08%,50萬元至100萬元的案件有1731件,100萬元至500萬元的案件有896件,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案件有168件,1千萬元至2千萬元的案件有109件。
7、涉及的高頻法條
此處統計了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件中所有被援引的高頻法條,其中,高頻實體法條見下表:
高頻程序法條見下表:
(三)“著作權侵權糾紛”訴訟的特點
1、著作權資源較為集中
現有的市場上,許多大的圖片、影像或音樂公司掌握了絕大多數的著作權,由于著作權是這類企業的“經濟命脈”,所以此類公司大都有專業的法律服務人員,全程保護其權利。而資源的高度集中也使得涉訴案件的原告集中,且原告的維權能力提高,維權成本降低。
2、職業維權
在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斷加強的大環境下,應運而生了一批“職業維權者”,這些“職業維權者”專門替著作權人去網絡中尋找各類著作權侵權行為,并利用其專業的知識,以訴訟等手段幫助著作權人維權的同時也以此創造不菲的經濟價值。正是由于其“專業性”,在訴訟時往往有足夠充分的證據以及完備的訴訟方案,具有較高的勝率。因此,如果在經營時,由于企業疏忽,一旦使用了著作權人的作品,將面臨較高的敗訴風險及經濟賠償可能。
3、和解率較高
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因為涉案金額低(多數案件訴訟請求就在萬元左右,法院實際能支持的,更是不足5000元),且有部分企業是希望通過訴訟的手段倒逼企業購買其產品或服務,所以此類案件多數能夠和解處理。
4、原告“勝訴率”高
這里的“勝訴”包括全部/部分支持訴請、雙方和解后原告得到賠償或被告購買其產品等。換言之,此類案件由于侵權事實明確且原告一般都具備專業的維權手段,所以絕大多數都能夠取得勝訴或實現訴訟目的。
5、被告多為企業,且多為大中型企業
在篩選被告時,往往對于自然人的侵權,一方面難以查證個人信息,另一方面考慮到個人的支付能力有限,導致原告的維權成本或風險增加,所以原告通常選擇訴訟的侵權主體都是企業,尤其是在地方或全國具有一定規模的大中型企業,甚至是上市公司。這類企業都有足夠的償付能力,且相較于企業利潤和經濟實力而言,涉案的金額微乎其微,因此更容易達成訴訟目的。另外,這類企業由于宣傳和推廣的需求更多,一般原告更愿意選擇“合作”的方式,以訴訟來倒逼各企業購買其產品和服務。
三、律師的專業意見
(一)盡可能使用原創或通過正規渠道取得著作使用權
鼓勵企業在使用宣傳素材時優先使用原創作品或者從原作者處取得授權后使用,此種方式可以最大程度的防范風險。同時,堅持原創既是對知識產權的尊重,也是對企業自身負責。
若由于商業宣傳的成本限制、時間周期等因素,購買或委托制作較難實現時,可以從網絡或其他渠道取得已有文章、圖片或音樂作品用于轉載、修改或使用。但是,使用前,應當首先審查作品來源,并取得相關權利人的授權。建議企業如有長期需求的,可以與正規的商用素材網站合作或者付費成為會員,減少后顧之憂。
對于無法查明作者的文章或圖片,盡量不使用。如果出于特殊原因必須使用,一般應作出聲明,以便日后原作者聯系后協商支付相應報酬(此聲明不能免除侵權責任)。
(二)尋找“專業的”第三方合作
實際經營中,許多企業都將網站、公眾號的運營委托第三方,但是,第三方運營公司在運營過程中并未對使用的素材進行篩選和整理,若使用了“未授權的資源”就會導致企業作為侵權人被法院起訴。因此,應當在合作時尋找專業的第三方機構,并且在與第三方機構的協議中明確,若因第三方原因導致企業侵權的,企業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償。
(三)一旦發生侵權糾紛,應當綜合考慮“性價比”后抉擇
由于“勝訴率”高的特點,一般企業在收到法院訴狀和傳票后實際上并沒有太多可以抗辯的理由和空間,此時從經濟角度,衡量和解和訴訟到底哪一種具有更高的“性價比”,才是企業最正確的選擇。
北京離婚律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在近年來承接了多起類似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侵權類型涵蓋了文章、圖片、字體等多種類別,在處理此類糾紛中具有豐富的經驗,若任何企業或個人有疑問,本所愿意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和服務。
附部分常用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修正)》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八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并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