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案已立案還可以銷案嗎
謝邀!首先談一下立案問題。當事人報警后,警方會依職權根據所掌握的情況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不會根據報案人的請求而撤案。因為違法犯罪行為不但侵害了受害人的權益同時還有可能危害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再談銷案問題。如果是一般民事糾紛,經調解己經和解的,.或是派出所調解的,達成調解協議就行了,不收銷案費的。如果是治安案件,會對違法方進行治安處罰。如果是刑事犯罪的,比如故意傷害構成輕傷,即使雙方進行了民事賠償并達成和解,派出所也不會銷案,而是完成調查后轉交檢察院提起公訴。
簡單講,一般民事糾紛銷案不收費,刑事案件不能銷案。
你說的銷案應該有兩層意思,一是雙方調解了不希望派出所處罰,二是在派出所不留下案底。就你提出的問題因家庭糾紛引發的打架報案后,如果構成輕微傷當事人雙方調解后并寫下《協議書》,經辦案民警確認屬實的話,其調解結果派出所認可的,也不會處罰違法行為人,作為派出所辦案來說案件可以結案,其案卷存檔。如果構成輕傷或重傷就會立為刑事案件,即使雙方達成和解,案件還是要經過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審查,法院判決等辦案環節,如果雙方達成和解,在法院判決時可以考慮從輕。一句話只要報案后經公安機關查證作出受立案決定的不可能有銷案一說,更沒有收費一說。
立的什么案件?現在走到哪一步?你說的立案確定是立案,不是受案?受案是治安案件,沒處罰違法行為人之前如果調解可以不予處罰,也不需要撤案。立案是刑事案件,三年以下有事徒刑,必須是輕傷或以上。不過在法院判決前雙方和解,簽訂和解協議,受害人對嫌疑人出具諒解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取得被傷害人諒解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二)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三)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傷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四)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經調解達成協議并履行完畢的輕傷害案件,辦案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作如下處理:(一)受理后尚未立案的,可以依法不予立案;(二)已經立案的,可以依法撤銷案件。
對傷情達不到輕傷,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的治安案件,可以調解。調解協議書由調解機關、調解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簽名,雙方當事人各一份,公安機關留存一份備查。
當事人可以自行參加調解,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參加調解,但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托書、身份證明等材料。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但當事人年滿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本人要求不通知且拒不提供家人聯系方式的,可以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