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無罪的征兆
刑事拘留無罪的征兆
1,刑事拘留并不等于受到刑事處罰,只有經法院判決,并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才會記入個人檔案。 2,沒有受到刑事處罰,對考公務員沒有影響。根據《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 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無罪釋放”是可以開“無犯罪證明”的】
謝謝邀請!筆者以多年法律工作經驗,可以非常肯定地告訴大家,“無罪釋放”是沒有“案底”的,是可以開“無犯罪證明”的。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一下多種情形:一是刑事和解協議、撤銷刑事案件決定;二是因沒有犯罪事實(含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三是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信息。
由此可知,撤銷刑事案件決定、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均不屬于犯罪記錄,不會留下案底。“無罪釋放”是沒有“案底”的,是可以開“無犯罪證明”的。
曾經被刑事拘留,后來釋放的,只要沒有法院判決,都可以開具無犯罪證明。
請看 南京市公安局《關于出具公民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的暫行規定》,“出具被證明對象有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時,必須以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勞教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的文本為依據。
戶籍地派出所只有一般的‘案底’記錄,如內部工作資料、公安內網信息等,在暫未獲得有效的法律文書文本時,一律不得作為依據出具證明。”
再來看廣東省公安廳關于申請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的規定,“公安機關以人民法院通報的犯罪人員生效法律文書,以及其他有關信息作為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的依據。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認有罪外,其他人員均為無犯罪記錄人員。”
我國法律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所以,任何一位公民,哪怕他因為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采取了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只要未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形成有效判決,都不能視為有罪之人。理所當然的可以開具無犯罪記錄的證明。
不過,開具無犯罪記錄的證明,需要帶齊有關的證件。具體的要求,可以在各地的政務公開網上查到,這里就不再贅述了。
被刑事拘留后30天無罪釋放,案情復雜的可以申請延長一次30天,到期后必須無條件釋放。在這期間,如果有罪,隨時可以申請逮捕。
依我之見:一旦‘’宣告無罪釋放‘’(須有正式的法律文書),依法就不得影響對孩子的政審。
根據我國參軍丶公務員招考的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精神:因‘’直系親屬‘’中被確定‘’故意犯罪‘’被定罪的其子女參軍和報考公務員的政審將不會通過。而‘’故意犯罪定罪處罰‘’,指的是經檢察機關起訴丶法院審理判決有罪的‘’刑事判決書‘’為標志的審判結果,或人民檢察院以被不起訴人構成故意犯罪而作出的‘’微罪不起訴決定‘’(俗稱‘’有罪不起訴‘’)。本案例中雖然說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而最后又被無罪釋放‘’,既然是‘’無罪釋放‘’,當然就不會影響孩子們參軍丶報考公務員的政審。不過,這‘’無罪釋放‘’必須由公安機關出具正式的‘’法律文書‘’一一比如,公安機關的‘’撤銷案件決定書‘’,該決定書中應當明確表述撤銷案件的理由是被刑事拘留的人‘’無罪丶不構成犯罪丶不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等等,總之不能留下‘’尾巴‘’。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謝邀,法潤金沙簡要回答!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遇有法定的緊急情形,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或者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采取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的目的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來證明其無罪,針對這種情況,對被刑事拘留的人來說,若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了非法侵害,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其可以申請國家賠償,但至于能否實際獲得賠償,則需要審查其被刑事拘留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以及拘留是否超過法定的期限!
若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對被拘留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有違反法律規定,存在《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的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那被刑事拘留人可以獲得國家賠償。相反,若公安機關或檢察院對被拘留人刑事拘留,完全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條件和程序,又沒有超期的,根本不存在《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的情形,那么其便不能獲得賠償。
以上簡要回答,希望能幫到你!也歡迎關注點評!
一個字‘’能‘’!
依我之見:國家司法機關確認你無罪,錯誤刑事拘留羈押剝奪公民人身自由‘’依法賠償是必須的‘’。
根據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國家司法因辦理刑事案件對公民采取剝奪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錯誤的必須進行國家賠償。如同案例所述‘’一個人被刑事拘留,經調查證明無罪‘’,即辦案機關先行對該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拘留是采取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先行羈押于看守所的行為,我國《憲法》明文規定:國家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國家又通過《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無論是刑事拘留,還是逮捕等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都只能針對有確實的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存在丶有確實的證據證明是犯罪嫌疑人所為,既然本案例中被刑事拘留之人不符合上述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的‘’兩個確實‘’的證據標準,這就意味著著偵查機關當初對本案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錯誤,根據我國現行《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因公安丶檢察丶法院在刑事訴訟辦案中對公民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錯誤的應予國家賠償。
而國家對于因錯誤刑事拘留的公民給予國家賠償是‘’國家保障人權‘’的莊嚴承諾的具體體現,也是‘’事實求是,有錯必糾‘’的司法法治原則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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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刑事拘留無罪的征兆“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