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離婚男方欠債女方承擔嗎
該筆債務,有80%以上的可能性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即女方在離婚時需要分擔50萬元的債務。
根據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的認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另外,在2017年8月,《最高法院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最新答復》中明確提出,既然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據權利、義務、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因投資經營產生的債務也應當由夫妻共同承擔。我們認為,對于夫妻一方因投資經營所負債務,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與婚姻法規定精神是一致的,這既符合保障市場經濟交易安全,也關系到3億多家庭的生產經營。
由此段內容,可以看出法院對于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投資所形成的債務的認定原則。簡單來說就是,因投資虧損而產生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承擔。
題主中所述的男方做生意失敗欠債100萬元,應當認定為投資虧損,因此,應當是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時,也就自然應當有夫妻雙方去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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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本條是夫妻共同債務判斷的核心,下文中的司法解釋及其他觀點,均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為標準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具體意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但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所以分析債務是否為共同債務時現需明確有無上述應當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情形,如果沒有則應當根據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為標準判斷,進行舉證證明沒有實際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情形。
好了,回答就到這里,有任何疑問可以關注并私信我們,謝謝。
很大的可能性,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是需要分擔的。
夫妻自辦理結婚登機手續后就形成了一個利益共同體。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所以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經營對外所欠債務將會被認定為共同債務,一旦雙方解除婚姻關系,自然各自分擔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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