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被剝奪了怎么辦
探視權(探望權)應該具體指的是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后,由協議約定或法院判決子女歸子女的父親或母親其中一方撫養、隨其中一方生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利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探視、探望、聯系、交往、短期共同生活。
畢竟血濃于水,不管子女的父母之間的感情如何、婚姻狀態是怎么樣的,成年人之間的糾紛不要轉嫁到孩子身上。父母離異本身對孩子來說已然是一種傷害,適當的探視權(探望權)行使既體現父母對子女一如既往的關愛、照顧,也有利于促進子女健康成長、塑造健康人格。因此我們更應學會放下成人之間的恩怨,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前提,一切以孩子的健康成長為關注重點。
實際上,任何人都不得限制、阻撓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的探視權(探望權)的正確行使。
除非探望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會危及子女健康、之前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如詆毀、恐嚇、威脅、騷擾、實施家暴)、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導致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等情形,最終導致法院裁定中止行使探望權。在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前提下,如不是上述情形的,建議父母雙方先友好協商探視方式、具體時間、地點、交接方式等,并按照約定行使探視權(探望權);如是上述情形的,建議探望權人自己向法院提出恢復探望權的申請,并舉證證明自己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已經消失了,由法院審查后再通知恢復其探視權(探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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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是指夫妻雙方離異之后,一方擁有子女的撫養權,那么另一方有權利去探視的權利。我們大家都知道,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時代的進步,離婚率隨之增高,如果離婚,一般情況下都會涉及到孩子撫養權以及探視權的問題。
像您這種情況,被剝奪探視權,您需要說明一下被剝奪探視權的原因?是否經過法院判決還是對方直接不讓您看到孩子?對方有什么樣的證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之后,不直接來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對于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但是,也有被剝奪探視權的特殊情況。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另一方要搜集大量關于夫妻一方虐待兒童的證據才可以起訴。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具體的需要結合您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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