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權和質權的區別
質押權和質權的區別
質權是債務人把動產交付給債權人占有,來擔保債務的履行。比如,甲跟乙借一千塊錢,把筆記本放在乙那里作為擔保。甲到期不還錢,乙有權請求法院把筆記本賣了還錢,這叫質權。留置權,是債權人通過法定的合同關系已經占有了該物品,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有權處分該物品來實現債權。比如,承攬合同,甲找乙木匠幫他做個柜子,付了定金。到期柜子好了,甲不付錢,乙有權拒不交付柜子,并且可以把柜子依法變賣后把自己該拿的錢拿走。兩個權利最大的區別有兩個:
1、質權是由所有人交付給債權人占有,留置權人依據合同本身就占有標的物。
2、普通債務都可以設定質權,而留置權只有法定的情形可以,不能自己約定,比如承攬合同,保管合同。
抵押權一般建立在不動產上,是不動產物權,不轉移物的實際占有,只需公示便可成立。如向銀行貸款,可以房產做抵押,到登記部門進行抵押登記便可,逾期未償還貸款的,銀行可向法院申請變賣抵押房產,就所得款項優先受償。
質權一般建立在動產上,需要轉移物的占有。比如向某人借款,以首飾做抵押,需要將該物交給質權人,契約才能成立。
留置權一般也建立在動產上,也轉移物的占有,但該占有不須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比如修理汽車,將汽車留在維修站,事后去取但沒有帶錢,則對方可將該汽車留置,以保證債權的順利實現。
質權,即是質押權,是指把動產(包括權利憑證等)放在你那里,以保證償還你的債務。如果到期不償還,你可以拍賣該質物,以獲得清償。抵押權,是指把房子、車子等不動產,作為擔保,并辦理抵押登記,如果到時不償還欠款,你可以請求法院拍賣該財產以獲得清償。留置權,是指因為運輸或保管等合同關系中,如果物品的所有人不交納運輸費或保管費,則可以暫時扣押該物品,以催促對方交納相關的費用。
質權本身就是全稱,另外有抵押權、留置權。質就是質押的意思,但沒有質押權的說法,就叫質權。質權和抵押權的區別在于是否轉移占有,比如,如果說我把車抵押給你,就是這輛車還在我手里放著,你有抵押權;如果說我把車質押給你,那車就要交給你保管,你有質權。
質權和留置權的區別如下:一、成立條件不同。1、質權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2、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定。二、占有條件不同。1、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系。2、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三、法律關系客體不同。1、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2、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四、權利實現不同。1、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2、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五、消滅不同。1、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2、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擴展資料:留置權與質權的共同點:1、留置權與質權同為擔保物權,當債權未受清償時,對留置物或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清償的權利。2、留置權與質權的客體都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動產。3、留置權與質權擔保的范圍都為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費用和實施費用。4、留置權人和質權人都應以善良管理人責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質物,因未盡責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質物毀損、滅失的,留置權人或質權人都應承擔賠償責任。5、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動產質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參考資料:
質權是債權人于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占有或經登記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是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并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與質權有以下區別:
1.擔保標的不同(1)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
2.成立要件不同(1)質權以質物轉移占有為必要,質物的占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占有。
3.擔保的機制不同(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占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2)抵押權為非占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質權人行使質權只有在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仍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在此之前,質權人直接占有質物的應盡對質物妥善保管的義務。留質權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于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動產并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 【留置權的一般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二百三十一條 【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系】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質押與保證是兩種擔保形式,質押需要提供質押物作為擔保,并由債權人(銀行)占用,提供質押物的人就是質押人;而保證是以人作為擔保,提供保證的人的就是擔保人。質押權又稱質權。質押人即出質人,質押權人即質權人。在質權法律關系中,占有質物并享有質權的債權人為質權人;轉移財產并設定質權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 質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轉移占有的、作為履行債務擔保的特定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有權就該財產賣得的價值優先受償的一種擔保物權。擔保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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