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的遺產有媳婦的嗎
婆婆的遺產有媳婦的嗎
無繼承權。? 從法條來看:《繼承法》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分析其立法意旨:未喪偶兒媳,作為家庭生活成員,與其丈夫共同承擔贍養義務。此時若公婆死亡,其丈夫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繼承權,兒媳自身當然不享有。若其丈夫死亡,喪偶兒媳有再嫁的自由,對于已死亡前夫家的公婆,并不必然承擔贍養義務。但是實踐中,存在兒媳喪偶后依舊贍養公婆,甚至自此不再嫁他人的情況。為了保障這一類人的利益,立法明確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兒媳”的繼承權。(喪偶女婿同此)
兒媳不能。但如丈夫去世后,兒媳婦不論再嫁否,只要兒媳婦盡了贍養義務,替逝去兒子盡義務還是可以繼承的。兒子死了,但他的贍養義務由兒媳代替完成,兒媳當然可以替逝去的兒子繼承財產,但贍養的內容廣泛,不是指買點東西看望,而是平時在經濟幫助,情感慰藉,生活上關心照顧,生病照顧等。但如果公婆有遺囑不給繼承,兒媳也無權繼承。
嚴格來說,這個問題中的措辭是有法律漏洞的,為什么這么說?下面詳細分析:
第一, 我們必須明確,兒媳和公公婆婆之間是姻親關系,他們完全是因為兒子的存在,才成為家人。因此,當兒子去世了,兒媳和公婆的姻親關系也就不存在了,不是家人了。問題中的兒媳,嚴格來說,要說成“前兒媳”。
第二, 《憲法》和《民法總則》中都規定婚姻和家庭受法律保護。《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相互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梢姡瑑合焙推牌烹m然沒有血緣關系,但是,因為婚姻關系的存在,她們互為家庭成員,彼此之間地位平等,并應當相互幫助,相互關照。
第二, 而當兒子去世,兒媳和公婆之間的親屬關系也就隨之解除。但是,通常情況下,因為曾經是一家人,他們不可能變成完全的陌生人。如果喪偶兒媳或女婿對前公婆或岳父母履行了主要的贍養義務,或者提供了主要的生活經濟來源,給老人以生活扶助的,那么,他們仍然享有繼承前公婆或岳父母遺產的權利。這是我國法律倡導尊老養老的傳統文明的具體體現,也是鼓勵現代社會文明的舉措。
第三, 現實中,的確有很多代替自己過世的配偶,履行贍養義務的前兒媳或前女婿,他們的舉動都受到老人和社會的認可和贊揚。他們可以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參與老人的遺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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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我國《繼承法》規定,公婆與兒媳同屬第一順序繼承人,對遺產的繼承按均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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