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什么情況不立案
非法行醫什么情況不立案
行醫怎么還違法?治病救人,這樣說辭不和情理,違背任性。非法只能說騙子,真的能夠行醫有醫術就不該違法,證件那是國家定的,國家應該對有效行醫與騙子區別開來。為啥不以治愈效果定性。指定這些所謂專家出發點是什么?
一、非法行醫罪哪些情況下不予逮捕?
不是存在非法行醫的行為,就構成非法行醫罪。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非法行醫,只有達到“情節嚴重”才構成非法行醫罪。
比如,非法行醫造成了病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相當于三級醫療事故),這就構成非法行醫罪。如果非法行醫沒有造成這個結果,就不構成法律上的非法行醫罪,檢察院批準逮捕時,就會不予逮捕。
一般來說,還有以下非法行醫情形,檢察院會不予逮捕:
1、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不超過2次。
2、沒有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
3、沒有使用假藥、劣藥。
4、沒有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
5、與受害人達成和解。
二、非法行醫罪如何量刑?
1、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非法行醫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3、非法行醫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4、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死亡,非法行醫行為并非造成就診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5、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后,再次非法行醫的,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6、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7、非法行醫造成3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8、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死亡,非法行醫行為系造成就診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兒童家長可以憑相關的有效證據,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反映情況,請求責令立案偵查。 根據《刑法》第336條的規定,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擅自從事醫療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對于本罪的理解和認定,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爭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沒有任何證件,特別是沒有行醫許可證,卻公開行醫,這應該就是非法行醫。
民國時期的中醫基本上都是非法行醫,而清朝之前的中醫也許全都是非法行醫。
我姓氏中一個小弟是泥水師傅,他什麼屁證也沒有,照樣有人請他去做建築師傅,而且也沒有被抓起來。于是,他足足做了幾十年,現在還做。
從所謂的法律上來說,無證行醫絕對是不合法的;然而,從技術層面來說,只要技術可以勝任這個行業,那麼去做這個行業就合理合法。
因為法律是服務公平正義的東西,不是消滅公平正義的東西。而持技術去做事,特別是持醫術去治病,雖然要正常收費,但幫人治病始終是善舉而不是惡行,而且也合乎情理和人道。如果就是因為沒有證件而被抓捕,這樣的法律顯然欠妥,因為為他人治療疾病畢竟不是在犯罪,而是在幫助他人,或者說服務他人。這,何罪之有?
所以,要真正界定非法和合法行醫,不在證件上,而是在醫術上;不在行政上,而是在人道上。
只要是沒有醫生執業資格證行醫都是非法行醫,可是不知道人們有沒有想過:有的人有證卻治不好病,有的人沒證卻治好了有證的人治不好的病;有證的人把病人治死了是因為病人該死,沒證的人把病人治死了是非法行醫是違法的。法律既然有非法行醫的規定,是不是也規定對有證行醫的人給予更加嚴格的限制和要求呢?讓他們學習掌握更精湛的醫療技術,更好的為病人服務而不是拿著證做出草菅人命的事來,那樣也會少了很多的醫患糾紛。
針灸本就是國粹,通過針灸,促進氣血循環,實現健康之目的。
所以有非法行醫之說,一是法,二是非。
先說法,就是規矩,法是人定的,這個人定的法對不對,應該通過實踐檢驗,而不是一些人,坐在辦公室拍腦袋而定。
行醫之法,無非是通過各種考核,取得行醫證,至于這種考核,是否合理,外行不敢評價,但是因為這種考核,因為這個行醫證,把許多真正有水平的民間醫者擋在了門外。而許多有證者,又是銀槍蠟頭,中看不中用。以至于好多有證之人,把證借出去,賺取掛證費。
古人華佗、扁鵲,一把草、一根針,走遍天下,普渡眾生,治病救人,何來醫師證,難道說他們是非法行醫?
二是非,非就是不對,就是錯誤。雖然有能力看病,因為沒有行醫證,就是非了,就錯了,一旦出現醫療糾紛或被人舉報,就會受到法律懲罰。
三、同樣是治病,有行醫證者,也會出現醫療糾紛,即使那些三甲醫院,也有很多醫療糾紛。但處理結果不同,因為有證,不屬于非法,當事人醫師最多受個處分。而沒有行醫證的醫者,一個非法行醫,足以把你送進監獄。
四、同樣是看病,個體針灸者,他用自家的身家性命擔保,因為他知道后果很嚴重,輕著傾家蕩產,重者蹲監獄。相反,那些持證上崗者,背靠國字大醫院,收受賄賂,對患者漫不經心,甚至因為責任心不強,造成許多醫療糾紛。
五、針灸該不該持證上崗?針灸是否必須有醫師證?我感覺應該從實際出發,放寬針灸準入機制,從實踐出發,讓有能力者充分發揮其特長,為百姓服務。
六、當然,任何事情都是相對的,有好醫院,更有好大夫,也有野醫生,草芥人命,這些皆不能一概而論。
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和有證沒證那算個屁啊。提議把大醫院里那些個有證的庸醫下崗,再把能治病的民間醫生扶上位,再給發個證不就完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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