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球時受傷對方不賠償
踢球時受傷對方不賠償
學生在學校進行體育運動時摔傷了,學校無責任有義務。學校是公益性服務機構,在社會分工中扮演未成年人的教育角色,負有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職責。學校組織學生進行體育運動,是依據教育方針和學生的成長規律進行的正當活動,而體育運動有可能發生傷害事故,為此,學校在進行體育運動前,往往開展預防傷害的教育和熱身等活動,盡可能避免傷害事故的發生。在此基礎上,學生如果發生傷害事故,說明了學生要么沒有嚴格進行熱身或忽視預防傷害教育,要么沒有嚴格按照教師教授的運動技巧活動,要么追求與身體素質不相符合的運動高度。學生是有思想認知的個體,具有判別某項動作可能有何種后果的能力,所以,發生傷害,學校沒有責任。但是,發生傷害后,學校有及時救治、配合保險賠付、補習缺課等義務。
類似的案例非常多,就算打官司也沒有用。
做為有行為判斷能力的成年人,應該是很清楚體育運動對抗中存在的風險,并自愿參與運動中去,等于自愿承受對抗運動中帶來的風險。
而對方并非打架斗毆,有預謀的故意傷害,合理沖撞中無意傷害到你,一切后果你自己承受,道歉是應該,賠償沒這條。
足球,籃球,橄欖球,拳擊,摔跤等,這類對抗激烈的運動,比你傷的嚴重的,甚至死亡的都不新鮮。打官司的有,結果都是對方無責任,自愿參加,自愿承受,你可以選擇不玩,沒人強迫你參加。
為什么現在有個屁事就在找別人的責任?當事人自己不應該是最主要的責任人嗎?鞋子誰買的?買的鞋子質量不好該不該負責任?鞋子是誰造的?壞了該不該負責任?誰把孩子送到這家學校的?該不該有責任?數學老師居然沒有占體育課?數學老師該不該負責任?發明足球運動的人該不該負責?建足球場的該不該負責?最該負責的就是孩子自己和他的父母!
我來回答你這個問題最合適了,因為我剛剛親身經歷過跟你一樣的事。
既然事情到了這一步,調解不成。有兩種方法選擇,要么你放棄繼續追究他的責任,自認倒霉。要么走正規的司法程序,追究他的刑事或民事責任,挽回自己的損失。一般人都會選后者,那么你就要馬上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傷情鑒定,以免拖延時間太長造成證據不足或錯過訴訟時效。
你要先去司法鑒定部門對你的傷情進行鑒定,保留好醫院的檢查報告,鼻骨骨折不是什么大傷害,應該會被鑒定為輕微傷。等拿到結果如果鑒定是輕微傷,派出所就應該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事情還沒完,這只是對打人者進行了治安處罰。你的損失還沒有得到賠償。既然對方已經拒絕了賠償,下一步,你就可以收集證據,到法院去起訴他。接下來就是慢慢等待法院的判決。一般這種案子都會勝訴的。判決生效后,如果對方還是,拒不執行。你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這種事情,最好還是能私了解決的最好。打官司既浪費財力精力,又浪費時間。但是遇上這種人了,也沒辦法,只能是走司法程序了。
一起運動玩,難免都會有些許碰撞受傷,又不是故意行為,這也叫人賠償,以后誰還敢和你小孩踢球,打球,照你這么說賽場上打比賽的那些球員被碰撞受傷還不得賠死人,身價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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