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
夫妻一方所欠債務,無論另一方是否知情,一般情況下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夫妻共同償還。如果另一方有證據證明不是用于家庭生活,就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就不需要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存續期間,一方債務為共同債務,但也有例外。參照:對于是否為夫妻的共同債務或者夫或妻一方的債務,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根據高法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對外較大負債應當經另一方同意,并且能夠說明該債務是用于家庭共同支出,而不是用于個人消費,實際在離婚訴訟接近期間,實務中經常接觸到夫妻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對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認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條件,不是另一方是否知情,而是一方借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的,無論另一方是否知情,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不知情,另一方所欠下的債務也可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為確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不是一方是否知情,而是債務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簡單明了:今年最高法新頒布了相關解釋。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且超過家庭必須費用的借貸。另一方不承擔還款。而且債務人如要求夫妻另一方共同還款需提供證明借貸用于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或生活的證據。現在講共債共簽。
如果一方在外面借錢,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另一方是可以不用承擔責任的。
以前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另一方要承擔責任。
但是,現在法律已經修改了,而且是最近才修改的,好多人還不知道呢。
最高人民法院已經看到這種現象大量存在。就及時修改了法律,只要是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也沒有在欠條上簽字,那么就不用替他承擔責任。
具體法條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可以上網查查。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那么婚前毫不知情的債務該怎么處理呢?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看出,“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瞞著另一方欠下的債務,如果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那么就是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二人一起承擔;如果只是因為一方滿足個人需要而欠下的債務,則應認定為個人債務,配偶不必償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