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未簽訂書面合同有效嗎
書面合同在房屋買賣交易中,本質上只是一種形式要件,其目的為固定證據或規范交易,但是在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上,實質要件為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下,未采取書面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包含補充協議)一般認定為成立并生效。
1、理論上除非當事人約定或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否則合同在其附條件或附期限之日生效,沒有其他條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時生效。
2、實踐中一些合同即使沒有簽訂書面的合同,但是根據實際履行情況,也可以被認定成立并生效,但是對于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的合同,人民法院應該認定其無效,在認定時,要綜合法律法規的意旨,權衡相關沖突的權益,比如權益的種類,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規制的對象等,尤其注意的是,強制性規定的是當事人“市場準入”資格而不是某種類型的合同行為,或者規制的某種合同的履行行為而不是某種合同行為。
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2012年12月16日,東部分局與鑫馬公司簽訂《合作建設民警職工住宅小區協議書》,雙方約定由東部分局負責按工程進度及時收取購房人應交納的房款,并按協議約定的付款方式向鑫馬公司撥付建設工程款。2014年12月11日,鑫馬公司取得怡和佳苑小區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原告付愛民在東部分局的組織下,于2012年11月交納房款10000元,2013年6月17日,交納房款28000元,2013年6月28日,交納房款9800元,共計47800元。原告作為購房人已確定購房面積及樓層。2013年8月份,原告從包商銀行貸款60000元,該款直接匯至被告賬戶。
(二)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在東部分局的組織下,購買由東部分局與鑫馬公司合作開發建設的房屋,雙方雖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原告已經履行給付部分購樓款的義務,鑫馬公司接受該款,該合同成立。鑫馬公司于2014年取得該樓房的《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故原、被告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
(三)判決結果:對原告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及退還購房款與利息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租賃協議,如果租賃期限在6個月以上的合同,法律有特別形式的要求,故在房地產領域的合同形式要求中,法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但是未使用,似乎在成立并生效的問題上沒有異議(前提是不違反合同法關于效力性強制規范的要求),但是對于其效力會產生一定影響。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條 【合同的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三十六條 【書面合同與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 【合同書與合同成立】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要求),但是對于其效力會產生一定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