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當事人自認的構成要件
簡述當事人自認的構成要件
1、自認必須發生在訴訟過程中;2、自認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的承認;3自認必須是明確表示的;4自認必須具有合法性。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分關系的案件除外。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并詢問后,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并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自認是指當事人一方承認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實為真實明確表明其真實性的陳述。自認的構成條件根據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要構成一項自認,必須具有以下四項條件:
1.自認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
2.自認的內容是承認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不利于己的事實為真實;
3.自認必須為明確的意思表示;
4.自認適用范圍為那些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民事案件,主要適用于涉及財產問題的案件。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不適用自認。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及民訴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七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按照你所述,構成自認!
當事人陳述不清,法官應依據證據事實判案,不會因你的陳述而決定而決定,由于法官的惰性遇無良法官對案件的事實如何采信難免會判斷錯誤。現實是一審判決后沒有新的確鑿證據在上訴基本二審也會維持原判。這是規則。關鍵是作為法官要提高自身職責素質,用法律和道德規范自己,秉公執法,捍衛法律的尊嚴,司法公正,就不會出現冤假錯案。
自認須具備以下要件:(一)自認必須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出。(二)自認必須是當事人對事實的陳述。(三)自認必須與對方當事人的事實主張一致。(四)自認是一種于已不利的陳述。(一)自認對當事人的效力。對于作出自認的當事人而言,需要承擔因承認于已不利事實而帶來的法律后果,而且自認一旦作出,除非法定原因,不得撤銷,同時也不能提出與自認事實相反的主張。(二)自認對法院的效力。自認的效力不僅約束當事人,而且對法院也有約束力。法院在作出判決時必須受到當事人自認事實的約束。
首先肯定不構成自認。
自認形成于訴訟過程中,問題中已經明確的提出是第二被告提供的錄音證據,由此可見,該錄音形成于訴訟之外。
其次,該錄音證據屬于證據中的電子數據,只要該證據真實、合法,一般會成為對第二被告非常有利的證據!
構成要件:1.自認的對象是案件事實 2自認必須是與當事人所主張的案件事實具有一致性的陳述 3.自認應當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所作的陳述 4.自認僅適用于財產關系的事實陳述5自認是于己不利的陳述 希望能幫到您
根據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要構成一項自認,必須具有以下四項條件:
1. 自認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
2. 自認的內容是承認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不利于己的事實為真實;
3. 自認必須為明確的意思表示;
4. 自認適用范圍為那些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民事案件,主要適用于涉及財產問題的案件。
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不適用自認。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簡述當事人自認的構成要件“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