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原股東是否連帶責任
一人公司原股東是否連帶責任
公司都是獨立的“人”(即法人),獨自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但對公司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但是,如果股東濫用法人的獨立責任和股東的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侵犯債權人利益的,應該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我們常說的“股東公司人格混同”。
因此,當公司財產不足以償債的時候,債權人可能就會想辦法把股東“拉下水”。但這不容易,為了避免使公司制度失去意義,想要否認公司的獨立性,需要有足夠的證據。即債權人得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股東濫用權利侵犯債權人利益。這個證據是不容易獲得的,畢竟賬在人家公司里,外人很難看到的。既然看不到賬,就很難獲得證據證明股權濫用權利,就很難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但是,一人有限公司卻很特殊。證明公司獨立性的舉證責任由股東承擔。即,如果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財產的,應該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雖然說公司是獨立的,一人公司也不例外,但是,由于舉證責任分配不一樣,外加一人公司由于規模小(剛改制的那幾個國有獨資公司除外),財務制度不完善,股東很難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因此,實際上就造成了一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局面。由于這個原因,一人公司是很少見的(現在國企改制,又多了些)。
答:只要出資不到位,全體發起人(原始股東)就是綁在一起的責任共同體,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題主所講的原始股東,一般指簽署公司章程,認購出資或者股份,設立公司時的發起人;有限公司設立時的股東也是發起人。發起人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公司設立中,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債權人)可以要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實際上是公司債務)。
二、公司因故未成立,全體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三、對公司債務,未履行出資義務的發起人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
四、對公司債務,已履行出資義務的發起人與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五、未履行出義務的發起人股東轉讓其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股權轉讓人與受讓人,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或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情形說明,公司發起人(原始股東)不僅自己要及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還要督促其他發起人或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否則將與其他未出資者一起,對公司或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不要以為自己出資了,別人出不出資就與自己無關了。也不要以為自己未出資但已轉讓股權退出公司,就與自己無關了。只要出資不到位,全體發起人(原始股東)就是綁在一起的責任共同體。
我們先要明確,只要是公司法人我們國家法律上沒有無限責任的說法。不論是一人公司還是其他公司形式都是有限責任公司。
那為什么會對一人有限公司有無限責任這種說法呢?
①什么是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②一人有限公司的責任承擔方式。原則上,一人有限公司股東仍舊對公司債務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法律責任。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個也就是所謂無限責任的來源。
③其實,上述規定是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一種延伸。所謂的公司人格否認,指的是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可以越過公司的法人資格,直接請求濫用公司人格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制度。
所以對無限責任的認知是不正確的。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在我國,公司的形態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能會承擔無限責任或賠償責任:
1、股東未繳足出資,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未繳足出資的股東在未繳足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股東抽逃出資,導致公司履約能力不足的,應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與其股東或者該公司與他公司難以區分,控制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其一,公司的利益與股東的收益不加區分,致使雙方財務賬目嚴重不清的;
其二,公司與股東的資金混同,并持續地使用同一賬戶的;
其三,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地混同,具體交易行為、交易方式、交易價格受同一控制股東支配或者操縱的。
4、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股東業務公司業務混同,股東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一人公司原股東是否連帶責任“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