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債能否把股東一并起訴?
可以。
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有原則就有例外,根據公司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公司的債權人有權主張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公司欠債能否把股東一并起訴?
首先,股東抽逃出資的,債權人可主張其在抽逃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4條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的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債權人有權主張其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3條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債權人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就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連帶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第三種情況:符合法定情形下,債權人可主張股東出資加速到期,要求其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九民會議紀要》規定,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的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依法保護股東的期限利益,這是大原則。那么例外是什么呢?
一.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
二、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的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有權主張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公司法第180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人民法院依法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2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以上四種情況均可以把股東一并起訴,但是須知股東應該承擔的是連帶清償責任,而非補充賠償責任。在本條規定的情況下,因股東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的,所以已經不存在公司獨立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前提和基礎,也就不需要先對公司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經強制執行不能再執行股東的財產。綜上,法律規定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的是連帶清償責任,而非補充賠償責任。
公司欠債不還,所涉及的情況眾多,和公司的整體債權劃分息息相關,在合理討債時也應該具備一定的法律常識,確保合法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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