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資產等同于老板的資產嗎?
一人有限公司的資產當然不等同于老板的資產,我想,這應該可以說是常識性的問題。
從設立角度來說,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分為自然人股東及法人股東,在通常理解中,我們討論更多的也是指自然人股東設立的公司。顧名思義,通俗來說,就是老板一個人出資成立的公司。
從公司法角度來看,公司制的這種經濟組織形式,最主要的特點是擁有獨立法律人格,意味著擁有獨立的財產權,顯然,其財產獨立與老板個人的財產,這是毋庸置疑的。
之所以多數人會提出題目這種疑問,主要是現實中,老板常將出資設立的公司的財產與其個人財產混同,比如,用個人賬戶收取公司的款項,或用公司的款項用于個人支出等。出現類似這些情形,顯然,不能再談法人獨立地位。
上述法人獨立地位不被承認,也不代表一人有限公司的資產屬于老板的資產,只是說,喪失法人獨立地位的公司,老板需要對公司的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并沒有明文規定,公司資產等同于老板的資產?;蛘撸唵卫斫鉃?,資產不是老板的,債務可是老板的。
大概就是這樣,我先閃了。
一人的有限公司資產等同于老板的資產嗎?
基層財政工作人員甲告訴大家:一人有限公司的資產當然不等同于老板的資產。
一人公司是《公司法》制度下一類特殊的公司形式,又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據筆者了解,一人公司及其股東特別的注意以下幾點:成立獨立的財務部門,建立一套規范的會計制度,不要為了節省開支或其他原因而沒有形成規范的會計制度;嚴格區分股東個人和公司的各項收支,保留好相應的憑證并及時記賬備查;定期對公司賬目進行梳理,委托專業的審計部門對公司賬目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其實也是有相關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p>
筆者是財務人員,還是舉個會計實務更好說明。比方老板有500萬資產,拿出300萬資金來開個公司,這個公司所有的收入,費用都是建立在這300萬的基礎上的。資金300萬一旦打入了公司的賬戶,首先,老板就不可以任意使用。其次,在記賬的時候,區分開“公司”和“個人”。因為所有入公司賬目的單據上,都必須注名公司的名稱,而和老板間的300萬開公司墊款,則從應收應付的會計課目反映。
文字原創,圖片來之網絡!
我來回答你這個問題。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仍然是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股東只有一個人(包括公司等法人),因此這種類型的公司稱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類公司在營業執照中會標明自然人獨資字樣。
由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因此,他當然具有公司的一般性,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資產當然有別于股東的個人財產,也就是和股東的個人財產是獨立的。因此,雖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有一個人,但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資產并不能等同于老板也就是股東的財產,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需獨立承擔責任。
但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著特殊的責任承擔方式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除了像公司一樣獨立承擔責任外,同時它還有獨特的責任承擔方式。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下面舉例說明:
馬總個人獨資成立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巴里巴馬有限公司,巴里巴馬有限公司和光明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合同到期后,巴里巴馬公司拖欠光明公司貨款,于是光明公司把馬總和巴里巴馬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要求馬總和巴里巴馬公司一同支付貨款(也就是連帶責任),如果馬總不能證明其財產獨立于巴里巴馬公司,那么光明公司的訴訟請求就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從上述例子以及公司法的規定中可以看出,一人有限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財產的證明責任由該股東承擔,這就是舉證責任倒置??傊?,一人有限公司資產并不等同于公司股東資產,但是,股東財產獨立于一人有限公司財產的證明責任由股東承擔,否則,該股東將承擔連帶責任。
不屬于;公司的資產和股東資產是完全分開的;但是公司的收益是屬于個人股東的;
一般公司的股東,就是公司的老板,享有公司的管理權和股東的權利;但從法律角度講,公司的運營者和股東只分開的;股東可以對運營者基金激勵和約束,但股東和老板不能混為一談;
從實際運營意義來說,一人的有限公司,其實就是全部屬于個人的,因為公司老板即股東,公司決策全一個人說了算;本著實質重于形式的情況下,也是可以理解成公司資產是屬于個人。
希望能幫到你
嚴格來說,一人有限公司的資產當然屬于老板的個人資產,因其經營權與所有權為一人,老板擁有公司的所有權那就代表擁有公司的資產。那些用公司法去定義公司的專業人士,忘記了最基本的邏輯。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況,就是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的問題,像很多集團性企業為了達到某些目的就會讓某一人代持股份,但實際控制人為集團,這樣的話公司的資產就不能歸為老板的個人資產,其只是代持。
根據權責一致原則,在承擔責任上,公司畢竟是有限責任,正常情況下只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在報表處理上及資產處分上與個人財產產生混同,就會導致“人格混同”,即使是有限責任公司,個人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打個比方:A老板有一百萬資產,拿出八十萬用于投資而開了一家公司。那么公司所有的收支都是建立在這八十萬的基礎上的。這八十萬只要進入公司賬戶,首先A老板就不可以在隨意的使用了。其次,在記賬的時候,只要區分開公司和個人就可以了。所有入公司項目的單據上,都必須要有公司的名稱,而A老板的臨時墊款,嚴格走應收應付。
只要會計辛苦一點兒,嚴格把關,是不會把老板的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混淆的。
不等同!但很多社會上的老板公私不分,認為這都是自己賺來的錢,我想怎么處置就怎么處置,孰不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公司的產生脫離了個人屬性,使公司能夠長久的生存下去,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也使公司在管理上更加的專業化。而一人有限公司也是公司,因此具有同等的專業色彩。如果把公司的資產與老板的資產等同,當公司經營不善產生債務時,本可以申請破產保護的優勢將不復存在,個人財產將面臨巨額賠償。
一人有限公司全國范圍內一個自然人只能成立一家,它獨立于個人,獨立于個體工商戶,獨立于合伙企業的原因,就是因為生產經營不在只限于家庭小作坊式的小打小鬧,更趨于團體作戰,服務的企業也更加具有規模,同時可以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越來越多的專業人士匯聚到一起,資金鏈的龐大,共享者的增多,債權人的出現,風險的不確定性,客觀上也不允許兩項資產的等同。你責任的對象不僅僅是自己,還有更多的利益相關者。
舉例:抽逃出資。
當成立公司時,各位股東需要向公司的對公賬戶打入款項,做為公司的資本,同時也確定了承擔責任的份額,而在2014年3月1日“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之前,實行的是“實繳制”(股東投資必須先到賬才可成立公司)。由于很多經營在公司資本上有限制,社會上出現了一種行業——集資辦公司,然后將資金抽回收取手續費,這種行為使公司不具有抗風險性,所以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可短時間的高昂資本回報使很多人趨之若鶩。
小結:這種抽逃資金的行為,也是變向的利用公司責任的有限性回避經營風險,所以資金到賬也是責任確認,將專屬于個人色彩的風險(死亡、賭債等)排除在外,才能保證公司的安全。
老板希望公司賬戶與個人賬戶混同的原因:
老板經常隨意將公司對公賬戶上的錢打到自己的銀行卡上,在會計科目“其他應收款”反映,可法律規定,在“其他應收款——個人”掛賬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視同分紅,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20%),這也就是為什么有些老板喜歡將公司賬戶上的錢與自己混同的原因,責任承擔也不知是猴年馬月的事,先”逃稅“再說。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性:
”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頒布,確定了中國企業進入了”寬進嚴出“的時代,全民創業的風潮紅紅火火。一人有限公司與其他有限公司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由于股東只有一個,不存在其他股東的監督,所以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中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以第三方監督的方式規范企業的行為。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個人利益出發,還是出于保護其他利益相關者,法律都不允許一人有限公司與老板的資產等同,即然法律不允許,如果老板個人行為等同了,那就是“違法行為”。
不等于老板的資產。公司是法人,是獨立的市場參與者。公司的資產來源于股東投入的股權和以公司名義所借貸的資產。股東僅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老板是自然人,公司是法人。一人獨資公司和其老板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
題主所說的老板應該是指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吧。根據《公司法》第57條的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就是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它的特點就是出資人,也就是股東只有一個。即使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也是公司,具有公司的基本特征,其中就包括具有獨立性。獨立財產和獨立責任是現代公司的核心制度。公司的財產主要是由股東出資構成,但是當股東一經出資給公司,這部分財產即歸公司所有,與股東個人沒有任何關系。公司財產是公司的,股東財產是股東個人的。二者是相分離的,不能混同。
回答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沒有必要長篇大論引經據典贅述,要從法律角度和實質角度兩個方面講。(1)從法律角度講,一人有限公司資產不同于老板資產?!豆痉ā防镉幸痪湓挘耙蝗擞邢挢熑喂镜墓蓶|不能證明公司資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2)實際運營中,一人有限公司資產就是老板個人資產。道理很簡單,股東只有老板一個人,平時有關方面(如公司債主)監管不細,老板擁有對公司的一切管理權,只要不是用作抵押的資產,老板可以隨意處置。
首先非常感謝在這里能為你解答這個問題,讓我帶領你們一起走進這個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探討一下。
不等同。
公司的產生脫離了個人屬性,使公司能夠長久的生存下去,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也使公司在管理上更加的專業化。而一人有限公司也是公司,因此具有同等的專業色彩。如果把公司的資產與老板的資產等同,當公司經營不善產生債務時,本可以申請破產保護的優勢將不復存在,個人財產將面臨巨額賠償。 一人有限公司全國范圍內一個自然人只能成立一家,它獨立于個人,獨立于個體工商戶,獨立于合伙企業的原因,就是因為生產經營不在只限于家庭小作坊式的小打小鬧,更趨于團體作戰,服務的企業也更加具有規模,同時可以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越來越多的專業人士匯聚到一起,資金鏈的龐大,共享者的增多,債權人的出現,風險的不確定性,客觀上也不允許兩項資產的等同。你責任的對象不僅僅是自己,還有更多的利益相關者。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性:”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頒布,確定了中國企業進入了”寬進嚴出“的時代,全民創業的風潮紅紅火火。一人有限公司與其他有限公司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由于股東只有一個,不存在其他股東的監督,所以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中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以第三方監督的方式規范企業的行為?! 【C上所述:無論是從個人利益出發,還是出于保護其他利益相關者,法律都不允許一人有限公司與老板的資產等同,即然法律不允許,如果老板個人行為等同了,那就是“違法行為”。
1、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具有獨立的財產權,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即使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還是分離的。公司財產是公司的財產,股東財產是股東財產。
2、如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沒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導致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混合在一起,無法區分的,股東個人也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這叫“揭開公司的面紗”或者“公司人格否認”規則。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不等同。
公司的產生脫離了個人屬性,使公司能夠長久的生存下去,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也使公司在管理上更加的專業化。而一人有限公司也是公司,因此具有同等的專業色彩。如果把公司的資產與老板的資產等同,當公司經營不善產生債務時,本可以申請破產保護的優勢將不復存在,個人財產將面臨巨額賠償?! ∫蝗擞邢薰救珖秶鷥纫粋€自然人只能成立一家,它獨立于個人,獨立于個體工商戶,獨立于合伙企業的原因,就是因為生產經營不在只限于家庭小作坊式的小打小鬧,更趨于團體作戰,服務的企業也更加具有規模,同時可以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越來越多的專業人士匯聚到一起,資金鏈的龐大,共享者的增多,債權人的出現,風險的不確定性,客觀上也不允許兩項資產的等同。你責任的對象不僅僅是自己,還有更多的利益相關者。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性:”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頒布,確定了中國企業進入了”寬進嚴出“的時代,全民創業的風潮紅紅火火。一人有限公司與其他有限公司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由于股東只有一個,不存在其他股東的監督,所以國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二條中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以第三方監督的方式規范企業的行為。 綜上所述:無論是從個人利益出發,還是出于保護其他利益相關者,法律都不允許一人有限公司與老板的資產等同,即然法律不允許,如果老板個人行為等同了,那就是“違法行為”。
不等于老板個人的財產,一人有限公司是公司制,是企業法人,即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公司背后的老板受到公司的面紗的保護的同時,你也只能對公司享有股權,而不是公司所有實體資產是你的。這里體現的是權利和義務相對等的公司法基本原理,不能好事都讓你站了。有有限責任的同時,你只能享有股權,并且你還要交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責任小,那么你的權利也就少了。相比之下,合伙企業則是責任重,那么公司法賦予的權利也多,要承擔的稅負也輕。不理解的可以追問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要搞清楚公司與自然人的區別。公司是指以一定的組織結構形式形成的法人組織,有獨立的法人資產、享受法人財產權,自然人在民事上能享受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的個人,這是在法律上界定了法人和自然人的區別。
在財務角度,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就是說股東只承擔出資額為限的公司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例如股東出資100萬,公司債務有200萬元,那么作為股東指承擔100萬元的債務,多余的100萬債務股東是不附有償還責任的。
自然人是指個人,自然人對自己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的責任。
搞清楚這兩者的區別問題問題就很好解釋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有可能是法人股東,那么一人有限公司的資產和老板的資產是無法相等的。
一人有限公司的資產所有權歸屬于公司,老板的資產屬于個人資產,所有權屬于老板個人,這是本質上的區別,無法相等。
一人有限公司的資產只能說出資人是老板,并不是說這個公司的資產都是老板的,公司和老板是兩個完全獨立的個體。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會有一定的資產和負債,這些都是歸公司所有,老板不光要對公司的資產負責,還要對公司的負債負責,公司經營所得的凈利潤是老板自己的,不能把一人公司的資產都看成是老板自己的,這是錯誤的理解。
肯定不能等同。老板的東西,不一定是公司的,而公司的東西,肯定不是老板的。公司的注冊資本是說明這老板和其他投資者投入公司的資本,也是公司償還債務的保證、基數。公司的資產=公司總負債債務+所有者權益。所有者權益=公司的總資產-公司總負債。老板占的公司資產量=所有者權益×老板占注冊資本的百分比。也就是說公司不一定老板一個人開的,他還有合伙人。他自己也有個人資產,比如家庭銀行理財、家庭私人房產等。
比方老板有500萬資產,拿出300萬開了個公司,那么公司所有的收入,費用都是建立在這300w的基礎上的。這300w一旦打入了公司的賬戶,首先,老板就不可以任意使用了,其次,在記賬的時候,區分開“公司”和“個人”就可以了。所有入公司賬目的單據上,都必須有公司的名稱,而和老板間的墊款,嚴格走應收應付。
只要會計把關嚴格一些,做的細一些,是不會把老板的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混淆的。
不等于,公司系獨立法人資格,公司的財產與資金屬于公司所有,只有公司才能處置自己的財產。
《公司法》對公司人格否認作了特別規定,公司與股東財產發生混同,并且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性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面對公司資產與股東資產交叉不清的企業情況,運用九段技術模塊可解決:
該技術模塊,還可針對企業價值的有形數據(日常營運數據)進行有效設計、有效反映和價值調整,讓企業資產價值在面對資本市場的機會的時候,實現它的最大化。
1、有限責任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具有獨立的財產權,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即使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財產和股東個人財產還是分離的。公司財產是公司的財產,股東財產是股東財產。2、如果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沒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導致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混合在一起,無法區分的,股東個人也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這叫“揭開公司的面紗”或者“公司人格否認”規則。如果混同,法人代表要承擔舉證責任?!豆痉ā返诹龡l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